检察日报:“撞墙死”折射留置盘问制度缺陷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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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日报:“撞墙死”折射留置盘问制度缺陷
2009年07月08日 09:30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河北省定兴县农民张庆在配合警方调查一治安案件时死于派出所内。据当地政法委介绍,其死因为自杀,用头撞墙身亡。7月3日,记者从定兴县有关部门获悉,目前河北省及保定市两级检察机关已对此事展开调查(7月4日《新京报》)。

  从报道看,张庆系死于公安机关的“留置盘问”过程当中。留置盘问是《人民警察法》赋予人民警察的一种现场处置权,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不特定的具有违法或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有法定的情形,将其留在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作用主要是公安机关在立案前为了分辨嫌疑人是否有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是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紧急状态下的审查措施。

  在公安机关整个执法活动中,留置盘问已成为侵犯人权的多发环节之一。公安部2002年出台了《公安机关办理留置措施备案规定》,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必须在实施后半小时内采用电话、书面、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将被留置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案由、留置地点及起止时间、办案单位、批准人、承办人等情况报同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备案。”2004年8月,公安部又发布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进一步界定了继续盘问的适用对象,严格规定了继续盘问的适用条件和时限,明确了继续盘问的审批权限,加强了对继续盘问工作的内部执法监督制约,并作出了“被盘问人非正常死亡,责任民警将被开除,派出所主要负责人撤职”的规定。

  但是,这些规定充其量只是公安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且因为没有专门规定留置的审批程序、缺乏必要的法律文书,实践中滥用留置权、损害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以及留置过程中留置对象脱逃、自杀、自残等现象屡禁不止。这不仅严重损害了留置对象的合法权益,也使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受到损害。国外对该项措施一般都有严格的监督程序,检察官和法官都可以干预,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笔者认为,为彻底根绝留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有效保护民警自身权益,对于“继续盘问”还要给予强有力的司法监督,使继续盘问过程透明化。

  确保公安民警正确适用继续盘问,还少不了硬件设备方面的支持。目前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已经实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对重要证人进行询问的全程录音录像。实行讯问全程录像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既提高了办案效率,又为依法文明办案提供了保障。基层公安机关留置盘问过程也应当实行全程录像,将有关资料备份保存,便于责任倒查。这样一来,被盘问人派出所内“撞墙死”的一幕庶可避免。王威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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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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