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名为《史上最糊涂的审判———现代版葫芦僧断葫芦案》的帖子,在各大论坛转帖。帖子称,安徽池州东至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具体作案时间都不清楚的情况下,判定徐文胜等三名男子在“2008年二三月份的一天下午”犯下强奸罪。东至县法院办公室傆主任在接受采访时默认了帖子的存在。他说,“二三月份的一天”这样的表示,以前也有类似的。当然,严格地从法律来讲,是不恰当的。傆主任解释道,这是因为公安局没有查清楚,就只能这样表述了。
案发时间都模糊不清,案件是如何依法侦查、如何依法起诉、如何依法判决的?连一般老百姓都知道的法律常识,为何那些专司司法审判的法官却能毫不犹豫地断下了葫芦案?而且,东至县法院自己也承认,“二三月份的一天”这样的表示,以前也有类似的!难道,法官成了小说家?那么,“二三月份的一天”,是乌云密布还是万里无云?
可是,震惊之余,当我们回忆起那些错别字不少,原、被告颠倒的判决书;同一案件、同一判决时间、同一文号的两份民事判决结果迥异的“鸳鸯判决书”等等,我们可能就会见怪不怪了。就像一些专家所说的,这就是令人担忧的我国基层地区的司法生态!
“二三月份的一天下午”式可怕的司法生态令人恐惧之处在于:在不少法官的心目中,对法律和正义的敬畏已几乎不存丝毫,威严的法律规定在他们眼里,视若无物、唯我独尊,甚至有人会把自己就当成了法律,案件在我手里,就得我说了算,判决书,当然是我想咋写就咋写。原、被告颠倒算个啥?“鸳鸯判决书” 又算个啥?“二三月份的一天下午”更算个啥?你不服?好!拘留、手铐在等着你!
法院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堡垒,如果“驻守”堡垒的人是这些“葫芦僧”、“习惯性执法”的法官,如果“二三月份的一天下午”式司法生态积重难返,老百姓哪来的公平和正义?
当务之急,是要切实提高法官队伍尤其是基层法官的法律素质,以强有力的措施和手段,惩治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使法官时刻心存对法律的敬仰和敬畏。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