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公检法本就不该是企业“家丁”——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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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子晚报:公检法本就不该是企业“家丁”
2009年07月29日 08:29 来源:扬子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来自国家公务员局官方网站的一则消息透露,铁路公安民警公务员将过渡管理。一些地方的铁路公安机关已开始着手转制准备工作,干警也在复习迎接转制公务员考试。据称,此次转制不仅涉及铁路公安,铁路检察院、铁路法院都列入了转制的范围(今日本报A2版) 。

  建国初期,考虑到铁路是国家大动脉,运输跨区域性,社会治安形势复杂等因素,特别是当时的政企不分,由国家办企业,铁道部就可以代表国家对本系统实行全面治理,于是参照前苏联模式建立了铁路司法系统。1982年,又自上而下建立了三级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

  其实,司法机关是伴随国家而产生的社会公器,是国家暴力和国家治理的典型代表,因此它传统上就应当是国家的,而不能是行业的和企业的。因为只有司法机关是国家的,吃皇粮而不吃杂粮,才能保证其站在国家的立场上,遵从法律的统一规定来行使司法权,才能对企业、组织和公民个人一视同仁,不受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影响,从而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真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 而司法机关一旦为某个利益集团所供养和控制,那么必然影响其中立立场,不要说不偏不倚地维护所有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恐怕就连维护国家的最高权益都很难保证。毕竟企业司法机关的人事任免、劳保福利、财政经费等直接影响司法机关组成及工作人员升迁、待遇的事项均由企业掌握。“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软”,由企业“供养”的司法机关岂能不首先为企业的利益考虑?即使企业司法机关的人员都有包青天那样的铁面无私作风,但从现代法治的程序正当性上衡量,也是缺乏公信力的,很容易被质疑,被质疑了还很难说清楚。所以从2005年到2009年,每年全国“两会”上,都有代表联名建议立法禁止在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法院、检察院。

  “儿子审老子”,怎么看怎么怪异。公检法是国家的公器,本不该成为某个行业或企业的“家丁”。铁路公检法系统转制划归地方是一个重要开端,我们希望其他相关行业和系统也能尽快实现转制,让司法权彻底回归国家。(李克杰)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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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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