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公务员拒录“未婚先育”者并无不妥——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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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日报:公务员拒录“未婚先育”者并无不妥
2009年09月02日 10:36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江苏省徐州市的王莹今年报考了铜山县的公务员考试,并通过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就在等待去招录单位上班的时候,却被当地组织部门以“未婚生育”为由淘汰。7月31日,铜山县委组织部正式给王莹下发通知,称王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政审不合格,所以不予录用。对此,王莹无法理解。她称,目前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各地公务员招录中,并未有生育后登记结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明确规定。而这一事件在网上也引起了密切的关注和广泛的争议(9月1日《现代快报》)。

  几经挫折,过关斩将,终于挤到了国家机关的门前,眼看公务员的梦想就要成真,却因“未婚生育”而功亏一篑,这确实让人难以接受。不过,此事的是非并不取决于个人的感受,而是要看招录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据报道,王莹是去年4月份办的婚礼,今年2月份生育,5月7日才补办结婚证。人口与计生部门认为,王莹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非婚生育。但王莹解释说,之所以没有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因为丈夫长期在外出差。出差能持续一年多吗?有时间办婚礼,就没时间去登记?应该说,王莹的解释难以服人。即使确实很忙,那也不能成为免除法律义务的理由。虽然我也认为没有及时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在先并不是多么严重的问题,但必须承认,认定王莹的行为确实无可非议。

  非婚生育等违法行为该不该成为拒绝录用的理由,倒是个问题。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全国各地的公务员招考公告的报名及录用条件中,一般也都有“遵纪守法”之类的条件。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在公务员管理和招考中严把“守法”关也是应该的。至于招录中“未有生育后登记结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明确规定”的质疑并没有道理,因为违法犯罪行为的种类成千上万,不可能一一明确规定出来,比如招考公告中肯定也没有规定曾经抢劫过的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难道这种人可以被录用吗?

  当然,“未婚生育”不能当公务员的政审标准确实比较高,因为“未婚生育”只是一种轻微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很小———如果如此轻微的违法都要被国家机关拒之门外,那么很多很多人都会失去资格。比如,从来没有违反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机动车驾驶员几乎没有———行驶在城市道路上,稍不留神,就会违法。不过,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虽然“未婚生育”不能当公务员的标准偏高,但只要“一碗水端平”,也未尝不可。

  因此,公务员拒录“未婚生育”者本身并无不妥。铜山县的这次招考,真正值得关注的是组织部门在政审中是否统一执行了“违法就不能过关”的标准———若有证据证明通过政审的考生中有人曾经违过法,比如曾闯过红灯,那就可以说这次政审是不公平的。蒋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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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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