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规范保安服务更应剑指雇主——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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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晚报:规范保安服务更应剑指雇主
2009年10月21日 15:02 来源:山西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我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从事保安工作者需进行从业资格审查备案制度,不得有“搜查他人身体”等七种行为。娱乐场所应当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条例》开宗明义,表明“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因此,规范保安公司与保安员的行为,是《条例》的宗旨。

  不过,相对于招收保安的单位即雇主而言,保安公司和保安员都只是雇员,除了一些保安员自身素质引发的违法犯罪外,实际上,在大多数保安违法犯罪事件中,保安往往都是受雇佣单位负责人的指使或纵容,都是为了维护雇佣单位的利益。因此,只有抓住了保安雇佣单位的监管,才能抓住防范保安违法的关键。

  相对于《条例》的草案而言,此次正式颁布的《条例》在防范雇佣单位违法使用保安上也有所着墨,比如《条例》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让雇佣保安的单位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限制,有利于减少保安的不法行为。

  但是,《条例》在对保安公司和保安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对于防范雇佣单位违法指使保安员进行违法行为还是远远不够。比如保安员之所以会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其实大多数是是雇佣单位所指使和纵容,那么出现这种情形,对指使和纵容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该如何处罚呢?再有,《条例》虽然规定“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但对于雇佣单位来说,它仍然可以找到相应的借口来解除合同,因此,出现雇佣单位进行违法指令的,特别是因为保安员不服从违法指令而被解除合同的,雇佣单位本身就应当受到处罚,而那些坚持原则的保安员的合法权利应该得到有效保障。

  可以说,相对于以往保安行业无法可依的状况,《条例》在规范保安行业上大大前进了一步,但我们仍然希望,立法者能正视现有的不足,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这部法规,更周全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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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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