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受骗”贪官难逃行贿罪责——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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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日报:“受骗”贪官难逃行贿罪责
2009年10月22日 09:01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几年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原副主席孙瑜听说中纪委正调查自己,通过关系在北京找到了所谓的“能人”,并拿出270万元作为“摆平调查”费用。却不知,这自称“能摆平中纪委”的能人,是两个不折不扣的大骗子。(10月21日《楚天金报》)

  这样的“官场现形记”我们屡见不鲜:当年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得知中纪委专案组即将对他展开调查,竟筹资200万元,试图以此“摆平”中纪委;被称为“四川第一贪官”的乐山市犍为县原县委书记田玉飞也曾向自称“中组部处长”的骗子杜太平行贿近50万元。

  显然,对于孙瑜这类“上当受骗”的贪官,我们不能有丝毫“恻隐之心”,反倒应以行贿罪追究其责任。

  《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行贿罪。”孙瑜主观上“谋取”的是“摆平调查”、逃脱惩处的一己之利,客观上实施了向所谓“能人”进贡270万“活动经费”的行为,完全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当然,孙瑜的行为属于行贿罪“未遂”。《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所谓的能人却是个骗子,正是这个“意志以外的原因”,孙瑜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才未能最终得逞。但“未遂”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正如张三见一穿花衣服、留长发的李四躺在床上,欲强奸,结果发现李四是男人,即使是李四不反抗,张三也不会既遂的,但张三行为仍须以“强奸罪(未遂)”论处——此为“对象不能犯”,即由于侵害对象当时并不存在,或者由于其固有属性不能使犯罪达到既遂等原因,以致犯罪未得逞。孙瑜“行贿”骗子也是如此情形。

  行贿罪的危害性,在于其同时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也导致了社会道德水平的下降。即便是行贿“未遂”,其社会危害性也不容小觑。所以,虽然贪官孙瑜“烧”错了“香”、“拜”错了“佛”,但其行贿的罪责却是难脱干系,贪官“摆平中纪委”的事也需法律“摆平”。王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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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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