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老太拾金案不应止步于调解——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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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华时报:老太拾金案不应止步于调解
2009年12月09日 10:55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备受关注的淮安老太拾金案,当事双方以一种戏剧性的方式,在法院的调解下和解了。

  与此同时,一个更大的谜团、一种更深的焦虑却弥散开来。周继伟到底丢了多少钱?周翠兰到底捡了多少钱?真相依然不明。今后还敢不敢拾金不昧?还能不能再做好人?公众心里没底。

  一切皆因为,法院的调解再次让人迷失了方向。

  两年前,舆论普遍关注的南京彭宇案,真相的扑朔迷离、法律评判的缺席,曾让人们的道德勇气大打折扣。今天,淮安老太拾金案的结局,还是应了那句话:和了官司,却输了真相、丢了导向。

  不可否认,调解是法院结案的重要方式,具有许多优点,比如缓和社会矛盾、做到案结事了等等。然而,必须看到,并非每个案子都适合调解。在许多情况下,调解也不可以代替判决。这是因为,调解最终反映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并不能体现国家公权力对案件的态度。

  不管是彭宇案,还是老太拾金案,当一个有关道德行为的案件上升为公共事件时,公权力不能退避三舍,而必须勇于担当、旗帜鲜明,只有这样,才能还原事情真相,给公众明确导向。

  因此,对老太拾金案,法院并不能像某位法官所言,将法律和道德截然分开。而必须要考虑审判结果的道德导向作用,这既是权力,更是责任。法院对真相的挖掘、对事件的评判,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彼此信任和道德勇气——这才是法院审判的社会效果。

  从这个角度来看,淮安市淮阴区法院和稀泥式的调解,让公众一头雾水。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那么请问,法院在调解老太拾金案时,事实搞清楚了吗?

  老太拾金案之所以引人关注,就在于公众希望法院在这场事关道德的案件中,能通过对案件的审查,对真相的辨析,以判决给社会明确的价值导向,这也是此案判决的标本价值所在。然而,从彭宇案到老太拾金案,都以和稀泥式的调解终结。

  “哪里没有强制,哪里就没有法律。”如果对法律的功能认识不清、对法院的判决功能认识不清,只是一味地满足于调解率,甚至缺乏直面矛盾的勇气,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都将被削弱,社会秩序的基础也会受到影响。(范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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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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