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岳峰:或涉及大片海域 海岛保护法维护国家权益——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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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倪岳峰:或涉及大片海域 海岛保护法维护国家权益
2009年12月26日 23:1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12月26日电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表示,海岛保护工作确实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将它称之为“三无”,即:无序、无度、无偿。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海岛保护法,目的就是要解决海岛保护工作当中存在的这些问题,规范海岛开发和利用的秩序,特别是保护海岛的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海岛规划制度是这一次海岛保护法设定的基本制度之一。大家可以看到,法律当中专门有一章谈到了“海岛保护规划”。其中,特别是国家和省一级的海岛保护规划都是必须制定的,其他可以由省、自治区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市、县、镇一级规划。同时,还包括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利用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特别规定了对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国家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国防用途海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等具有特殊用途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实行特别保护。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和有居民海岛国防用途区域及其周边的地形、地貌。

  违反本法规定,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活动,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居民定居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倪岳峰表示,这次海岛保护法确实对于无居民海岛作出了一些比较特殊的规定,特别是根据《宪法》确定了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为什么对无居民海岛管理措施比有居民海岛还要强化?这主要是基于考虑无居民海岛很多是生态环境比较脆弱,远离大陆。在无居民海岛当中,有一些海岛具有特殊的意义。比如有一些海岛是领海基点海岛,应对实行特别保护措施,否则领海基点海岛一旦灭失,将影响大片海域。再有一些海岛是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以及一些是国防用途海岛。我想对于无居民海岛确立国家所有权,并且采取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之后,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工作应该有很大的促进。

  他还指出,我们立法始终都是贯彻这样一个理念,比如生态保护的各项措施、对领海基点海岛,我们设置专门的标志。比如对于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我们分别规定。比如有居民海岛挖砂问题,就采取了限制性措施,对无居民海岛的采砂就是禁止性措施。关键是为了更进一步地把海岛保护好。至于会不会影响无居民海岛的利用呢?这一次明确了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和有偿使用制度,都是为了进一步保护海岛,进一步促进合理开发利用海岛。我想,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二者之间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保护得好,下一步的开发和利用就有了基础和空间。

  海岛保护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第47条,“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对此介绍说,专家对此做过一些调研。在海岛上开采石厂的是周边的老百姓,我们认为对老百姓罚款不宜规定太高。这次我们明确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将来在无居民海岛上从事上述行为,是要进行处罚的。从罚款的数额来说,主要针对老百姓个人, 2万元以下的罚款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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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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