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犯案引发议论 中国刑辩律师形象跌至谷底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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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犯案引发议论 中国刑辩律师形象跌至谷底
2009年12月29日 10:23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捞人”?“捞钱”?“造假”?“教唆”? 律师犯案引发种种议论让中国刑辩律师形象跌至谷底

  12月30日,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将在重庆市江北法院开庭审理。李庄案发生后,“捞人”、“捞钱”、“造假”、“威胁”、“教唆”、“炫耀”等形容他这个“无良律师”的贬义词见诸报端。

  在重庆“扫黑”风暴中遭受类似舆论谴责的刑事辩护律师绝不只是身陷囹圄的李庄,素以为农民工维权而深受各界好评的“民工律师”周立太,他此番因给开县老乡——“米老鼠”李义辩护而名声直落千丈,甚至被网友冠以“黑老大的狗头军师”的称号。

  毋庸置疑,刑辩律师的职业形象已经跌至谷底。刑辩律师究竟是个怎样的职业?他们正经历着怎样的“红”与“黑”?他们有着怎样的喜怒哀乐?带着这样的问题,记者来到了中国的法律中心——北京,试图绘出一幅中国刑辩律师的群体素描。

  素以帮助农民工维权而出名的“民工律师”周立太对“黑老大的狗头军师”这一侮辱性称谓带给自己的压力与不快。因为给“米老鼠”辩护,他多少年如一日为弱势群体做的善事,仿佛都被人们“选择性遗忘”得一干二净。人们只记得:他给“黑社会老大”辩护。而据周立太自己透露,他接手这个案子,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当事人的岳父与他相熟,律师费仅为5000元。

  刑辩:高危的行业?

  上周二上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昔龙急匆匆地赶到办公室。头一天,他刚“朝去夕回”地去了趟东北,会见身陷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虽然有些疲惫,但没完没了的工作让许昔龙必须不停地奔走、不停地思考,他正在代理的案件,包括“黄光裕系列案”。作为温州人,已经从事了7年刑辩工作的许昔龙在“全民皆商”的家族中是个“异类”。

  李庄案发当天,许昔龙凑巧在重庆,他第一时间听说了北京同行“出事”的消息。案发后,有法律界人士惊呼“刑辩律师已经成为一个高危职业”,许昔龙的同事、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运恒便持这种观点,许昔龙却不这么看。

  赵运恒认为,工作性质决定了刑辩律师的风险系数偏高。“某些刑事案件掺杂有政治、‘民意’等法外因素,比如,为高官辩护、‘扫黑’都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一旦刑辩律师逞书生意气,把事态简单地理解为‘单纯的法律问题’,就有可能出现意外。”

  抱着“捞人”心态找律师

  许昔龙的视角有所不同:“任何职业都有底线,不守住底线,任何职业的从业人员都有可能出事。法官安全吗?上到黄松有,下到普通法官,一年下来,出事的有多少?刑辩律师出事的概率,就真的要高于公务员吗?”

  这几天,“捞钱”、“捞人”之类的字眼频繁地出现在许昔龙的视线里,他的内心泛起一阵悲凉。与此同时,“底线”一词也反复地出现在他的脑海里。

  “李庄案的真相,法院还没判,谁都说不准。但有些报道有失公允、以偏概全,深深地伤害了我们的职业形象。我也在反思,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舆论?不可能完全是无中生有吧?”许昔龙自省道。

  “业内的确有‘捞钱’、‘捞人’的律师,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是抱着‘捞人’的心态找律师的。”许昔龙直率地说。从业7年以来,许昔龙已经记不清具体代理过多少起刑事案件了,但有一点他很确信:有相当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找到他,都是假定他“有能力捞人”。也有部分犯罪嫌疑人家属,是冲着他的业务水平登门求助的。

  在大多数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看来,判断律师“好坏”的标准,主要是律师的关系网是否足够广,业务水平反倒是次要的。为了铁窗内的亲人能够少吃苦甚至不吃苦,有的家属在签订委托协议之前,要求许昔龙承诺结果。“根据法律规定,这个案子大概会怎么判?如果要判3年,你能不能争取到只判1年?如果要判1年,你能不能争取到无罪?”

  面对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这种普遍心态,许昔龙很无奈,他只能一遍又一遍地向他们解释:律师业是服务业,律师提供的是法律服务的过程,而非“公关”和审判结果。律师可以根据法律知识预料结果,但无法、也不应承诺审判结果。“我无法给你承诺,你认为我行,就委托我;认为我不行,就另找他人吧。”

  许昔龙此言一出,许多犯罪嫌疑人家属扭头就走,他们只相信“关系”,他们要找的是“神通广大的律师”。但事实上,所谓的“关系”,未必靠谱。

  “三难”让刑辩律师无奈

  记者发现,就刑辩律师是否真的高危,业内观点不一。但“履职不畅”,已经成为刑辩律师们对自身工作现状的普遍抱怨,这集中表现在刑辩律师会见当事人难、查阅卷宗难和调查取证难这“三难”问题上,“《律师法》没有真正得到贯彻”。

  2007年颁布实施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但接受记者采访的刑辩律师们普遍反映,在某些地区,当地侦查机关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人数必须在两人以上;会见过程中,常有警察陪同;证件齐全,会见当事人也仍需经有关领导批准,有时迟迟无法获批,导致无法会见。

  接受记者采访的刑辩律师们一致认为,《律师法》的“见首不见尾”,是导致其流于文字、失于贯彻的主要原因。“一条完整有效的法条,必须有后果性规定作后缀,得规定有关方面违反这条规定将承受什么后果。但《律师法》只规定了律师有会见权,却没有规定侦查机关侵犯律师的会见权将承受怎样的后果。这样的法律规定,几乎等同于没有规定。”

  与公检法双向互动

  赵运恒认为,因为两点理由,某种意义上刑辩律师是公安机关“天然不欢迎”的人。

  首先,律师的介入,会“助长犯罪嫌疑人的底气”。一旦刑辩律师介入,客观上就能给犯罪嫌疑人壮胆。律师通常会设法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紧张情绪:“想开点,你的行为有可能不构成犯罪。”这便给公安机关的审讯工作增加了难度。

  此外,律师的介入,将使公、检双方受到专业知识方面的挑战,平添一只“拦路虎”。“如果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和法律辩护,最终说服法官判犯罪嫌疑人轻罪甚至无罪,公、检的面子可能就会挂不住——历尽千辛万苦逮到的人竟然无罪?这涉及办案人员的绩效考核。”

  当然,刑辩律师并不总是公安机关的“敌人”,他们之间有时又会出现愉快的合作,例如,律师在调查取证中发现了公安机关此前没有发现的新线索后,可以向公安机关汇报,这有助于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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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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