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洗钱“黑帮”一审宣判 案首获刑二十年——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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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洗钱“黑帮”一审宣判 案首获刑二十年
2009年12月29日 18:3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社重庆十二月二十九日电 (银雪)二十九日,重庆打黑系列案首个被控洗钱“黑帮”——王兴强涉黑案一审宣判:王兴强被判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数罪并罚获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

  审理此案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称,王兴强组织领导了以垄断市场经营为主要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王兴强应为该组织及其成员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二000年以来,王兴强先后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陈川南等在重庆市北碚区采取威胁、打砸车辆、统购统销、围堵工地等手段,大肆进行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王兴强为组织、领导者,以陈川南、刘军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此期间,王兴强及其团伙通过暴力威胁迫使他人退出经营、强行参股分利、强签协议收取管理费、“见土收钱”等方式,对当地生猪屠宰、猪肉销售市场、河沙石子供应、建筑垃圾出渣及渣土运输业务等多个行业领域进行控制,非法聚敛财物上千万元人民币,并以此作为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经费。

  同时,王兴强还积极拉拢有十三年警龄的原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民警苏扬,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并通过苏扬及其亲属协助转移多笔资金、隐瞒投资身份,发放高利贷谋取暴利。今日,苏扬也因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洗钱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七万元人民币。

  本月十五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在两天的法庭审理中,王兴强当庭否认自己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卖淫、故意伤害等多项罪名,自称其生意均为有执照的合法生意。

  法院审理认为,在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基础上,法院依法对王兴强作出有期徒刑二十年、处罚金二百二十万元人民币的判决,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十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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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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