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详解“阜阳白宫书记”陷害举报人致其自杀案——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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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详解“阜阳白宫书记”陷害举报人致其自杀案
2010年02月08日 21:56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2月8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阜阳市颍泉区区委原书记张治安受贿、报复陷害,区检察院原检察长汪成报复陷害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张治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报复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汪成犯报复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今天,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在案件宣判后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张治安、汪成报复陷害和张治安受贿案今天进行了一审宣判,请介绍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

  新闻发言人:经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至2007年,张治安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五十余次索取或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59万余元。此外,2007年8月,张治安为报复举报其违法违纪问题的李国福,编造了举报李国福有关问题的信件,指使时任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汪成对李国福进行查处,以实现对李国福打击报复的目的。汪成明知张治安报复举报人李国福而迎合张治安,滥用检察权,违背事实和法律违法办案,利用上述举报信,安排检察人员以贪污、受贿等罪名对李国福逮捕和提起公诉,同时,在张治安指使下,汪成又安排对李国福的妻子袁爱平、女婿张俊豪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贪污罪和窝藏罪提起公诉,致使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损害。2008年3月13日,李国福收到起诉书后自缢身亡。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除非法获取财物的数额外,索贿、为他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等均是认定受贿犯罪从重处罚的情节。张治安不仅受贿数额巨大,还同时具有索贿、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的情节,应认定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张治安身为地方党政机关领导,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大肆索取、收受贿赂,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故对其应依法严惩。张治安为报复举报人,伙同汪成滥用职权,编造事由对举报人及其亲属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国家机关的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亦应依法从严惩处。

  问:张治安、汪成报复陷害举报人的行为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请问法院对张、汪的行为是如何定性的?现行法律对此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新闻发言人:检举权是受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为充分保障公民行使该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设立了报复陷害罪,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张治安获知李国福系举报其经济问题的举报人后,产生报复陷害的犯罪故意,汪成在明知张治安报复陷害举报人的情况下,为迎合张而滥用检察权打击报复举报人。两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作为一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主要负责人,置党纪国法于不顾,主观上明知自己的报复陷害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及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危害结果,客观上滥用职权、相互串通、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及其亲属违法立案查处,实施报复陷害,致使举报人及其亲属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并导致举报人李国福自杀的严重后果。张治安、汪成的共同犯罪行为符合报复陷害罪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遂依法以报复陷害罪对两人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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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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