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别让问责沦为“带薪休假一年”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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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子晚报:别让问责沦为“带薪休假一年”
2010年05月22日 09:24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广东省召开《广东省〈关于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该办法的实施和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规定了官员应被问责的20种情形,对于被问责的官员,《实施办法》也列出官员复出的条件,其复出的官职也可以是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今日本报A2版)

  自2003年非典之后,官员问责早已不是新鲜话题,人们的关注视角,已经从哪些官员因何被问责,移向哪些被问责官员又因何而复出。为此,媒体和网友展开了堪称“艰苦卓绝”的工作,很多悄悄复出甚至从未被真正问责的官员就此浮出水面。因此,对于官方问责制度的期待,最重要的环节其实就在于被问责官员的复出条件和复出程序。

  对比中央文件“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的规定,广东《实施办法》进一步规定在上述情况下“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应该说,这样的规定当然要更具可操作性,但也容易造成公众的误解:不是两年吗,怎么变成一年了?

  有很多人至此方恍然大悟,原来何谓“不得提拔”,仅是指的“官超原职”,而不是“重新复出”。换言之,原来的中央规定,并没有真正对于公众最为关心的“官员复出”问题做出直接回答,仅是就“官超原职”做出一些限制而已。从这个意义上说,广东规定的“一年后方可官复原职”,倒还真是一种更加严厉的规定,尽管初看上去似乎完全相反。

  复出的时间只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还是复出的程序。官员复出并非不可接受,不可接受的是胡乱复出、悄悄复出。在复出程序方面,广东增补的规定为“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由此,基本可以推想出两种情况,一种是低个一级半级复出,仍只需本地组织部门说了算;另一种是即使“官复原职”需要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但也基本与公众无关,无需征求公众意见,也没有相关公示程序,“悄悄复出”仍然不可避免。我们都知道官员通常都是免职不免薪的,那么公众自然很担心:高调的官员问责,会否最终沦为“带薪休假一年”呢?公众当然不希望这种情况成为现实,但这至少意味着,在完善官员问责的制度建设方面,还有相当一段路需要走。(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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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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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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