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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利用日本法律援助制度?

2011年03月08日 17:10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问:我听说在日本没钱的人打官司,坐牢都可以不要钱由国家出面请律师,宋律师,有这种好事吗?

  宋炜译答:在法治社会之下如何不分贵贱贫富,确保每个人的法律救济权利一直是法律界思考的问题。日本律师联合会基于这样的思想,在1952年设立了法律援助协会。自此以来,经济不宽裕的人们也可能得到法律咨询和诉讼援助等帮助,法律援助工作成为了日本律师联合会公益活动的一部分。作为法治社会卫士的律师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日本律师联合会认为具体的法律援助包括法律咨询与建议、私人间的和解协商、交涉等诉讼前的援助活动以及与诉讼相关的法庭援助活动。也就是说,不仅刑事案件,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国家之间、个人与地方自治体之间等等,一切的民事纠纷以及行政纠纷都包括在内。

  日本律师联合会的崇高理想,持之以恒地不断努力,终于在近50年后的2000年春有了回报,日本《民事法律援助法》出台,并于同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此部法律的出台,是1952年以来律师以及律师协会努力的成果,意味著律师协会长年以来的心愿得以实现,即从民间的法律救济上升到国家财政支出保证的对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制度。

  问:太好了,没钱的外国人可以很方便地打官司了。

  宋炜译答:理论上讲正如你所说的的一样,但是该制度是由纳税人的税金保证的一项制度,它的运用有一定的先决条件。需要援用该制度者,一是没有经济能力承担诉讼费用,二是要有胜诉的可能。最后必须提醒的是该制度不是免费午餐,援助支出的费用在原则上应该偿还。下面主要针对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制度附属的两个小制度做一点介绍。

  值班律师制度

  值班律师制度是指,不论犯罪嫌疑人的国籍和在留资格(居留资格),在起诉前的阶段均可以得到律师会见的制度。值班律师第一次的会见是免费的,嫌疑人是外国人的,第一次会见时与律师同行的翻译费用也是免费的。第一次会见后,如继续委托该律师为辩护人的则需负担律师费用,但如果嫌疑人确实没有承担经济能力的,不论国籍,均有可能得到法律援助协会的援助。

  国选辨护制度

  有经济能力的嫌疑人可以自己负担委托律师的费用,然而无经济能力的嫌疑人却无法委托律师。为了让无经济能力的嫌疑人也能够得到律师继续辨护活动,被告人在被提起公诉后可以请求选任国选辩护人,由法律援助协会决定是否由协会来负担辩护人的费用。

  国选辩护的不利之处在于,经济不宽裕的嫌疑人在值班律师第一次的免费会见之后的约20天中,无法得到值班律师的法律援助。而这段时间恰恰是嫌疑人的精神最脆弱之时,和检事之间容易发生误会。

  (摘自日本中文导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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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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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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