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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规则约定俗成?从劳资纠纷谈旅西华人“回工期”

2011年03月15日 11:1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新网3月15日电 据西班牙《欧华报》报道,在旅西华人的用工中,有许多约定俗成的潜规则,像现在西班牙政府大检查中正在严厉打击的“全工半保”,即工人上全天班,老板只给保半天保险这种现象,就是华人用工中最常见的潜规则之一。同样,在华人用工中还有另一种最常见的不成文规定,那就是“回工期”。

  实际上,“回工期”从某种程度上说,要比“全工半保”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且在雇主和工人中的接受程度也更广泛,所以许多人都认为“回工期”是一种法律的规定。而事实上,西班牙相关法律中根本没有这项规定,它只是华人圈中的潜规则之一。

  由于华人用工上的潜规则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受法律保护,甚至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所以往往成为引起华人劳资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

  与“全工半保”往往是在工人找工时事先约定所不同,华人劳资双方违反所谓“回工期”的规则,通常具有突发性,并且基本是在双方关系处于严重对立情况下发生的,所以“回工期”所引起的劳资纠纷,要更为严重和难以解决。

  “回工期”所引起的劳资纠纷

  上个周末,一位在马德里市内一家亚洲餐馆里打工的辽宁侨胞因为与工友和老板之间的矛盾,突然提出辞工。而老板觉得这位当二厨的侨胞在餐馆生意最繁忙的周末提出辞工,并且要立刻走人,这是故意在“调理”自己,于是拒绝支付其二月份和三月初这几天的工钱,并声称,要等以后算完了他突然辞工所造成的损失后,才能支付工钱。

  面对老板的做法,这位侨胞也是气愤异常。两人不断地争吵,最后差点动手。幸好当时厨房里的人较多,大家连拉带拽,才把他们分开。事后,这位侨胞自己从老板提供的住家搬到了朋友那里。

  14日,他再次回到餐馆,要求老板支付工资。老板只把二月份的工资给了他,但拒绝支付三月初这些天的工资,理由是要抵扣其辞工带来的损失。那位老板说,当初见工时,就有约在先,如果要辞工的话,要提前至少半个月提出来,以便自己好找其它的工人。而这位侨胞突然辞工,并且是在周末,明显违约,所以扣其工资是合情合理的。虽然这位辽宁侨胞非常气愤,也吵着力争了一会儿,但觉得自己毕竟有些“理亏”,再加之老板威胁,如果他再在餐馆里不走,就要叫警察,所以最后他知“难”而退了。

  其实,由于违反“回工期”的规则,而受到“损失”的并不总是老板一方。这位辽宁侨胞事后在向老乡讲起此事时,也提到,自己当年由于打工的衣工厂老板违反“回工期”,而使其露宿街头的事。他说,2004年自己刚到西班牙时,一开始在一家衣工厂当杂工,老板管吃管住。由于害怕老板日后突然炒掉自己,让其无处栖身,所以事先也曾和老板打过招呼,如果要解雇自己,就提前几天通知,以便他联系好其它老板,找到落脚的地方。

  可几个月以后,由于在工作中与老板发生了争吵,于是老板立刻让其卷行李走人,一夜都不留。那时,这位侨胞刚来西班牙还不认识什么老乡和朋友。此外,那个年头华人旅馆也没有现在多。因为没有居留,他也不敢去住老外的旅馆,所以最后在附近公园的长椅上躺了一夜,等到第二天,才找到另一个栖身的衣工厂。谈起这段往事,对于违反“回工期”的老板,他仍是愤愤不平。

  从这位侨胞的经历中,我们可以看到“回工期”可谓是一种潜藏的突袭手段,无论是老板还是工人,只要一用,必然会打对方一个措手不及,同时也会给对方造成一定的伤害和损失。

  “回工期”是情不是法

  对于老板扣了自己三月初这几天工资一事,虽然这位辽宁侨胞再次去索要的时候,临阵退却,但回到家后越想越觉得自己吃亏。后来说给一位在华人事务所打工的老乡听以后,他才知道,在西班牙的相关劳动法规中,根本就没有“回工期”这一规定。此时,这位侨胞方才如梦初醒,原来“回工期”和“全工半保”一样,也是华人约定俗成的潜规则。

  3月7日,这位侨胞就找到一位西班牙律师,介绍了自己的情况和遭遇。律师听后表示,根据西班牙的《劳动法》,通常情况下,工人如果想辞工的话,可以随时通知老板,而老板则必须把工人应得的工资全额支付给工人。同样,如果老板想辞退工人的话,也只需向工人出具辞退文件,并支付相应的工资和补偿后,就可以立即结束劳资关系。在这里,如果是由于工人的错误行为,而使老板提出辞退的话,老板连补偿都无需支付。在这期间,只要相关法律手续齐备,工人随时可以辞职,老板也可以随时让工人走人,而根本无需留出所谓的“回工期”。

  从这位辽宁侨胞的经历来看,他是自己主动辞职,所以老板应支付其应得工资,并按其意愿与其解除劳资关系。如果老板认为不合理,可以向有关劳动部门申请调解,裁决等。而这位侨胞的老板以其不遵守“回工期”,并造成损失为名,扣下他的工资则是完全不合法的。

  最后,西班牙律师叫她的中文翻译给这位侨胞的老板打了电话,说明了其辞工的合法性,以及老板做法的非法性,并希望对方能把几天的工资还给这位侨胞,免得日后双方对簿公堂。听到自己要被告上法庭后,那位老板立刻表示会把扣下的工资发给这位侨胞。9日一早,这位侨胞就拿回了自己应得的工资。

  一起由“回工期”引起的劳资纠纷比较圆满的得到解决,但其留给我们的思考却远没有结束。说“回工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无论是对老板,还是对工人来说,这其实是一种情谊,一种互帮互助的同胞之情。再说深一点,它更是一种互助守信的道德承诺。但无论情谊也好,道德也罢,毕竟不是法律,也不可能替代法律。在法律面前,是没有人情和“回工期”可讲的。同时法律也是规范一切社会行为的基础,所以,我们在讲人情的时候,其前提是必须守法。(凌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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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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