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开公司"搭便车" 克隆老东家网页被判赔30万——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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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开公司"搭便车" 克隆老东家网页被判赔30万
2009年10月20日 14:32 来源:信息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两家不同的公司,为何有着相似的网页?近日,此案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原来中港公司的一名离职员工李×大,投资建了一家新公司,为了利用原来公司的名气赚钱,竟把老东家的网站全盘“拷贝”下来为己所用。

  法院认为,李×大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和进行不正当竞争,判其赔偿老东家30万元;而制作网页的朝阳公司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因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需赔偿给中港公司经济损失2680元。

  离职员工开公司“搭便车”

  今年5月,中港公司发现,一家名叫东莞无极公司的网站除了企业字号、联系电话和地址外,其他内容与自己的网站完全相同,网页上的诸多图片也一样,甚至连“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页面也都完全相同。

  为何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据中港公司介绍,无极公司的投资人李×大原本是自己公司的员工,而无极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中港公司相同;无极公司后来制作网页时,找的是朝阳网络公司,这家公司也负责制作了中港公司的网页。

  据网络公司的员工回忆,中港公司制作网页时是一名叫吕某的人负责联络的,而后来无极公司制作网页时的联络人,也是吕某。吕某要求网络公司制作无极公司的网页时甚至直言,“就按照中港公司的来做。”由于此前和吕某有过接触,网络公司的人误以为吕某还是中港公司的老板,所以就按照吕某的要求来做。

  中港公司称,无极公司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中港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009年以来,该公司营业收入逐月大幅下跌,“4月营业收入大幅减少至339.3元,截至6月8日共减少达891075.43元。”

  中港公司认为,无极公司严重的“搭便车”行为违反商业道德,请求法院判令无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法院判赔偿老东家30万

  在审理过程中,无极公司也承认,网站的文字和图片内容大部分来源于中港公司网站。法院由此认定无极公司的网页侵犯了中港公司对网页内容享有的著作权。近日,法院判令无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赔偿中港公司因著作权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赔偿因不正当竞争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而负责制作网页的朝阳公司因审查不力,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因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需赔偿给中港公司经济损失2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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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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