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就《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征意见——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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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就《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征意见
2009年10月21日 17:4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10月21日电  卫生部医政司日前在卫生部官方网站公布《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卫生部要求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讨论,于2009年10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

  《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规范院务公开工作,促进医疗机构民主科学管理,依法执业,提高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不断满足群众的就医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第三条 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院务公开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把院务公开列为对医疗机构评审评价、考核评优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院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院务公开监督考核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办法;监督考核的重点是院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公开范围、公开效果。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院务公开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管理,并作为评定内设科室与部门工作成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院务公开的日常监督

  第八条 院务公开日常监督是对医疗机构日常院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种形式。

  第九条 院务公开日常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院务公开实施情况及其效果。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社会公众、服务对象、媒体、医疗机构监督员和有关单位对医疗机构的院务公开进行外部监督。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内设科室、部门以及职工对医疗机构的院务公开进行内部监督。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通过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信箱、聘请社会监督员等多种方式,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接到日常监督反馈意见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对改进工作的建议应积极采纳。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监督职责,督促医疗机构对院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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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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