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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合出台《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

2011年01月24日 16:3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资料图)  中新社发 江苏-徐瑞平 摄

  中新网1月24日电 为促进多晶硅行业节能降耗、淘汰落后和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

  准入条件本着坚决抑制行业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的目的,按照优化布局、调整结构、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安全生产的原则,制订了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

  准入条件对多晶硅建设的规模以及回收利用和环保方面都做了具体的要求。该条件规定,太阳能级多晶硅项目每期规模大于3000吨/年,半导体级多晶硅项目规模大于1000吨/年。 今后,多晶硅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投资中最低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30%。将严格控制在能源短缺、电价较高的地区新建多晶硅项目,对缺乏综合配套、安全卫生和环保不达标的多晶硅项目不予核准或备案。

  同时,多晶硅企业还必须采用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先进工艺技术和产污强度小、节能环保的工艺设备以及安全设施,主要工段、设备参数应能实现连续流程在线检测。

  附全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发布《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联电子[2010]137号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多晶硅行业节能降耗、淘汰落后和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有关部门在对多晶硅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土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生产许可、产品质量认证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和引导多晶硅行业健康发展,坚决抑制行业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调整结构、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安全生产的原则,特制订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

  一、项目建设条件和生产布局

  (一)多晶硅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投资中最低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30%。严格控制在能源短缺、电价较高的地区新建多晶硅项目,对缺乏综合配套、安全卫生和环保不达标的多晶硅项目不予核准或备案。

  (二)在依法设立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区、疗养地、食品生产地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区域周边1000米内或国家、地方规划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敏感区域内,不得新建多晶硅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多晶硅项目要根据该区域有关规划,依法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在政府投资项目核准新目录出台前,新建多晶硅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但对加强技术创新、促进节能环保等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核准。

  二、生产规模与技术设备

  (一)太阳能级多晶硅项目每期规模大于3000吨/年,半导体级多晶硅项目规模大于1000吨/年。

  (二)多晶硅企业应积极采用符合本准入条件要求的先进工艺技术和产污强度小、节能环保的工艺设备以及安全设施,主要工段、设备参数应能实现连续流程在线检测。

  三、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

  (一)新建多晶硅项目生产占地面积小于6公顷/千吨。现有多晶硅项目应当厉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二)太阳能级多晶硅还原电耗小于80千瓦时/千克,到2011年底前小于60千瓦时/千克。

  (三)半导体级直拉用多晶硅还原电耗小于100千瓦时/千克,半导体级区熔用多晶硅还原电耗小于120千瓦时/千克。

  (四)还原尾气中四氯化硅、氯化氢、氢气回收利用率不低于98.5%、99%、99%。

  (五)引导、支持多晶硅企业以多种方式实现多晶硅-电厂-化工联营,支持节能环保太阳能级多晶硅技术研发,降低成本。

  (六)到2011年底前,淘汰综合电耗大于200千瓦时/千克的太阳能级多晶硅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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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亚芬】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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