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30日电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0日公布,今年夏季尖峰电价执行期将由3个月调整为2个月,7月1日起对尖峰电价时段也适当调整。
北京发改委通知称,将尖峰电价执行期由现行7、8、9三个月调整为7、8两个月;将16:00—17:00由平段调整为尖峰时段,20:00—21:00由尖峰时段调整为高峰时段。原尖峰电价实施范围和尖峰电价标准维持不变。未完成电表更换的用户,仍执行原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因实施尖峰时段调整所发生的电表及换表费用,由市电力公司承担。市电力公司因实施尖峰时段调整产生的盈亏差额,纳入今后电价调整统筹考虑。
通知自2011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对通知未作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政策,仍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中新网能源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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