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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菲态度傲慢主管部门有心无力 溢油难画句号(2)

2011年08月11日 09:43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康菲公司在本次溢油事故中表现出来的态度根源有三:一是将溢油责任归咎于自然原因,借口由于地层自然裂缝溢出原油,不愿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去封堵溢油,以避免造成责任者之嫌。二是熟知我国法规和相关政策,知道溢油处置措施不力和瞒报事故并不会遭受严重处罚,也不会影响其经济利益,因此对监管部门懈怠应付。三是对我国海洋环境和公众要求缺乏企业社会责任。

  【记者】这样的处置不力,反映出我国海洋石油开采中存在着哪些问题?

  【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康菲的态度,说明我国对海洋石油开发企业监管严重不足。法律法规存在诸多模糊地带,操作性不强,处罚力度轻微,尤其是对跨国公司的管理宽松。另外监管力量也不足,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这一高投入、高风险活动相匹配的高科技监管手段仍较为缺乏,我们的执法人员每年仅仅登检海洋油气平台1到2次。

  生态索赔难、违法成本低的症结在哪里?

  【记者】有报道称,从1998年到2008年十年间,我国沿海发生船舶溢油事故718起,溢油总量达11749吨,而渤海湾因其特殊的半封闭性特点,溢油污染尤其严重。这次溢油事故发生后,周边渔民、养殖户等面临着生态索赔方面的诸多困局,其原因在哪里?

  【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对于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补偿的法律机制,业内已经呼吁多年,但在立法层面始终没有建立相应制度,对于各类开发活动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的补偿和赔偿大多停留在口号上。目前海洋开发热度高涨,已经对海洋生态造成巨大压力和威胁,需要从法规制度上对保护海洋和海岸带生态环境予以规范。

  【记者】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溢油事故责任方最高20万元的罚款,是否体现出法律体系的滞后和不完善?

  【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当前我国相关法律的确存在不适应海洋石油开发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现象,特别是海洋环境一旦遭受污染,其影响范围较大、后果比较严重、持续时间较长,现行法律规定的最高20万元的处罚不足以弥补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失和修复需要的成本。我们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完善,以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局面。

  新华社北京8月10日电 罗沙 胡俊超 张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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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许晓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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