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公司的不满
本刊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在节能服务企业提供服务、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时,带设备、带资金给用能单位做节能,但往往有了节能效益后,有些用能单位不愿意和节能公司分享,“分享一次,后来就分享不到了。”更有甚者,个别用能单位因为属于政府的淘汰落后产能之列,被关停并转,导致节能服务公司竹篮打水一场空。业内专家分析认为,有些用能单位缺乏诚信,有些节能效益双方认定有分歧等等。
“我从银行贷款,银行需要我们出担保,凭什么我们出钱给你做节能,你一毛不拔呢?”在一次节能服务企业参与的论坛上,有企业抱怨道,“投资在我,风险也在我,这种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既不对等,也不公平。”
不过,并非所有的节能服务企业都会如此。注册资金以数亿计的广州智光节能有限公司,作为节能服务产业中一位少见的大佬,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刘海燕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我们很少遇到这种情况,我们主要从事工业节能,用能单位一般是大型的国有企业,信誉度有保障。”但对广大的中小节能服务企业来说,他们大都从事绿色照明或者建筑节能等,很难有类似的保障。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去年8月9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下称《通则》)作为国家标准,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出台的财税优惠政策明确要求,项目合同严格按《通则》标准制定。
但有节能服务企业负责人向《中国经济周刊》反映,遗憾的是,《通则》中也找不到对用能单位的约束条款。不过,有参与制定《通则》的专家向本刊记者表示,合同条款同样受《合同法》约束,并非所有条款都需要在《通则》中体现。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有些节能服务公司已经开始了尝试。他们在和用能单位按照《通则》签订合同伊始,就要求用能单位提供担保,或者设立一些约束条件,以保证合同得以顺利履行。
标准煤
能源的种类很多,所含的热量也各不相同,为了便于相互对比和在总量上进行研究,我国把7000大卡定为每千克标准煤的热值,也称标煤。如1吨秸秆的能量相当于0.5吨标准煤,1立方米沼气的能量相当于0.7公斤标准煤。《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胡雪琴︱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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