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饮用水水源最高可罚20万元
我省将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新规政府对水源保护负责
省人大常委会20日宣布,《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新修订案将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违反者可罚款2万元到20万元。这标志着四川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监管的法制化进程中愈加成熟与完善。
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田万国在发布会上介绍,最新的《条例》强化了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按照水源类型,划分为地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并按照重要性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围准保护区。
地下水是保护水源的重中之重,也同样被划分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外围准保护区。参照地表水源保护规定,保护区均禁止渗漏有害物和废弃物,地下作业必须采取防护,防止破坏和污染地下饮用水源。地下水一级保护区禁止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任何建筑物。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为当地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负责,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确保下游群众饮水安全,各地政府必须保障跨界断面出境水质。
据悉,明年起我省将要求各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备用水源,保障应急情况下的饮用水供应。(记者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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