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公布——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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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公布
2010年02月21日 14:36 来源:城市商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苏州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近日公布。新规出台,将缓解我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运营维护责任主体不清的问题,更好地保障居住区开发商、供电企业、居住区业主的三方权益。

  苏州市物价局公布的价格标准为:全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不带电梯多层住宅)为苏州市区及各市230元/平方米。其他类别,根据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系数计算:带电梯住宅为1.2、办公用房为1.3、商业用房为1.5、别墅(含联排)为1.5、保障性住房为0.90。同时规定各市不带电梯住宅以及保障性住房标准下浮5%;其他类别不下浮。

  据了解,本次公布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市物价局将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年度审核,在省规定的价格幅度内适时调整。市物价局要求供电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按照标准提供具体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将服务内容、价格标准进行公示,并向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报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相关情况。同时价格部门要加强监管,对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价格和经费收支等进行认证和检查。

  此前,省有关部门出台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新规,确定了全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指导标准。具体内容包括: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由供电公司按照江苏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要求统一招标建设。供电部门提供新建居住区内供配电工程 (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的服务,包括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等服务项目。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指导标准,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省有关规定和价格幅度,分市、县制定供配电工程统一价格。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的收取,以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由供电企业向项目开发单位统一收取。在测算各地具体标准时,对居住区内各种类型的建筑按照不带电梯多层住宅、带电梯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别墅、保障性住房进行了区分,并制定了具体的价格标准。供电企业要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开放电力供配电工程设计、建设、监理市场,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社会招标确定供配电工程设计、建设、监理单位。苏州市的标准是在此基础上确定的。(记者 汤宁 通讯员 李俊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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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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