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被告人黄某波在偷窃一只狗被发觉后,使用凶器威胁拦截人员,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0年4月24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波在广西富川县盗得一只狗后,又驾驶摩托车从湖南江华县窜至江永县夏层铺镇李家村,在村口公路边用“三步倒”毒药将一只黄狗毒死并捡起准备放进摩托车后架上的篮筐时被该村村民发现,村民便自发对其进行围追拦截。黄某波先驾驶摩托车从村道上逃跑,后又丢弃摩托车往田地里跑,当村民李某常、李某文先后拦截时,被告人黄某波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弩对着两人,威胁不要拦他,然后继续往田地里跑,后因跑不动而被村民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波在实施盗窃被村民发觉时,为抗拒抓捕当场以凶器相威胁,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岑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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