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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下调省内高速公路最低收费标准至5元/车次

2011年06月24日 20:48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交通部等五部门20日开始清理整顿公路违规收费后,山东省对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做出了调整。近日,山东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通知,自本月28日起,山东省内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最低收费标准由15元/车次降为5元/车次。

  山东省此前高速公路最低收费是15元,对此,大部分民众是持一种不满、抱怨的态度。不管几公里,只要从济南上高速了,就要被收取10元或15元的通行费。多数人对于这一收费标准的来源和依据却不是十分清楚。

  10元或15元“起步价”的收费依据,主要是执行了1999年山东省出台的《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这个标准,在这份通知中明确规定,“高速公路最低收费标准由每车次5元调整为每车次15元,济南至机场段10元。”

  此外,2006年山东省还出台了《关于明确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根据这两份通知,山东省境内所有收费公路,包括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其中小于7座的家庭轿车道路通行费为每公里0.4元;公路特大桥或隧道通行费为15元/车次。而载重货车的收费标准为每公里0.4元起至1.4元,或15元至35元/车次。

  此次山东省降低高速路最低收费,山东省物价局表示,随着高速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高速公路路网和道路功能发生了新变化,陆续出现了部分短距离的高速公路收费站,原来规定的高速公路最低收费标准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因此,为有效减轻短途行驶高速公路车辆的通行费负担。山东省规定,自本月28日起,省内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最低收费标准由15元/车次降为5元/车次(特大桥、隧道除外);按车次计费的,改按里程计收,同时最高不得超过现行收费标准。(山东台记者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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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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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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