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高家在争议土地上种上了五六十株杨树。高家人称,王秋城把树全部毁掉。另外,6月9日,此人用推土机把高家放在地上的砖铲走。
王秋城确认了这一点。王秋城称,他这么做是正当的,因为他早在2006年就与高阳县供销社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50年。记者欲就此事向高阳县供销社理事主任王洪涛,工作人员称王洪涛去开会了,不方便。
现任高家庄村支书的宋建民介绍,他是1963年出生,从他记事起,争议土地所在地就是高家庄供销社,但也听老人讲那块地曾经是高家的家庙。宋建民认为这个地块的产权应该属于村集体,在2006年,当时的村委会班子与王秋城有过口头协议,村里也给王秋城的宗地四至上盖了章。当时约定王秋城要给高家庄村11万元,但至今仍没有兑现。
王秋城称,自己早在2006年以9万元的价格租赁土地50年,而且高阳县供销社有土地手续,之所以许诺给村集体11万元,是为了经营不受干扰。王秋城同时称,这块地并非高家庄村集体所有,地的产权是高阳县供销社,高阳县供销社有土地和房产手续。
高阳县国土局:历史问题早有定论
争议土地牵涉到四方,县供销社和高家庄村两家争产权,高氏家族和王秋城两家争使用权。而这块地的权属到底如何呢?
高阳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解小军向中新网记者出示的登记卡显示,在2007年7月27日,争议地块已经在国土局办理了土地手续,土地面积1626.9平方米,权属性质为国用,权利人高庄供销社,为划拨用地,土地证号高国用(2007)052号。
高阳国土局地政科李子浩向记者解释说,如此确权是根据1995年出台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中称,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6、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据此规定,按照争议地块的具体情况,土地产权应为国有。在土地登记卡的证明文件一栏也注明确权根据为“68年占地补偿证明”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而高家庄高姓家族认为,这块地是烈士的安身之处,要求归还土地。据了解,庞口镇政府也已经介入,争议正在协调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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