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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引热议:要离的少纠纷 想结的动机单纯

2011年08月24日 17:02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婚姻法新解引热议:要离的少纠纷想结的动机单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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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父母患重病急需医治 但另一方不愿支付医疗费

  夫妻不离婚 也可分财产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据民政事业统计数据显示,离婚登记数从2007年的320.4万对增长到2010年的451.6万对。今年一季度,共有46.5万对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平均每天有5000多个家庭解体,离婚率高达14.6%。去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137万余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须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解释(三)共有19个条文,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一方房产婚后增值归个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一方婚前有10万元存在银行,婚后产生的利息应如何处理?

  一般来讲,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本身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已经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在法律上和司法解释层面仍然是空白。有观点认为,配偶对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及增值是否作出了贡献,应作为一种判断标准,如果配偶一方对该财产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经营管理的,所产生的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但《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后,多数观点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是直接贡献还是间接贡献,是需要一定的贡献还是只要有贡献就行,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

  经过反复讨论斟酌,最后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存款就属于法定孳息,离婚时一方个人财产存入银行产生的利息,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至于自然增值,比如一方婚前有一套房子价格为100万元,离婚时因市场因素涨到400万元,其中300万元就属于自然增值,离婚时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擅卖共有房 “善意购买”追不回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丈夫瞒着妻子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卖给第三人的事情屡见不鲜,这种情况下,应保护无辜配偶的利益还是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是个棘手的问题。

  解释(三)最终确定,如果第三人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与注意义务,支付合理的房屋价款且已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可以取得不动产物权。

  如何算是善意取得呢?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以上规定的三个构成要件是满足善意取得的前提。就第三人而言,要求其在房产交易中审查出卖人是否有配偶、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财产流转。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从社会诚信以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考虑,对配偶一方以不知情、不同意为由主张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也有专家建议规定除外情形,即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唯一居住用房的除外。因生存是第一要素,夫妻一方擅自将家庭仅有的一套房屋出售,如果支持善意第三人的主张,会出现另一方无家可归的情况。但是这样的除外条款实际上否定了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则上这种例外条款不应允许。如果善意第三人付出家庭全部积蓄购入的房屋也是其家庭唯一生活住房,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另外,民事执行程序中已经规定,对于唯一住房不予执行,这就已经考虑到了生存权、居住问题,没必要在婚姻法解释中再专门规定。此外,在房价高涨的现实情况下,担心这个条款可能会被卖房反悔的人利用,这样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婚内分割财产须有重大理由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有的夫妻一方独揽财政大权,另一方急需用钱时,主张分割共同财产,过去通常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共有关系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只要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无法划分各自的份额,无法确定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情形下,法律应当提供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护自己财产权利的救济途径。如持有或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私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移、变卖,为了赌博、吸毒而单独处分共同财产等,而另一方因种种复杂的因素不想离婚,或者在起诉离婚后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如果绝对不允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能眼睁睁看着对方随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无可奈何,其结果有悖公平原则。现行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也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即允许共同共有人在特殊情况下请求分割共有物,同时还要保持共有关系。但是,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只能是一种例外,必须具有“重大理由”,否则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另外,在夫妻一方需要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比如一方父母患重病住院急需医疗费,而另一方不同意给付时,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为保障一方有能力履行其法定义务,应准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该条文是本次司法解释的一大亮点,更好地保护了夫妻在婚内的财产权益。(记者 邱伟)  

    网友评说

  让要离的,少了纠纷;想结的,动机单纯

  不是说两人相爱结合到一起是不分你我吗?怎么离婚时你的还是你的? ——网友 毛毛

  女方可能付出了家电、床上用品、装修费用等陪嫁费用,若出现婚姻有变,女方就赔大了。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后的今天,对于未婚的女方及其家长做法就会大不一样了,以后精神、情感上考虑的会少了,AA制会多些,这是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下的必然。

  ——网友 dmxz

  最新司法解释针对的是现今社会的高离婚率,社会不稳定因素,针对的是那些拜金女、拜金男,针对的是那些想利用结婚后离婚的方式,合法抢夺对方及其父母的房产和金钱的不良企图,国家出台这个最新的司法解释,目的是维护全社会的婚姻稳定,重塑和谐稳定的社会婚姻观,重塑社会道德底线。

  ——网友 jxlyw72

  都说新司法解释让女性改变了婚姻观,“过去要找有房一族,现在选一同奋斗的潜力股”,这话夸大其词了。法律多年以来一直规定婚前财产归个人,也没听说哪个女的因为男的已经买了房就不愿意跟他结婚了。财产是财产,感情是感情,两人结婚还是要看情投意合。新司法解释让要离的,少了纠纷;想结的,动机单纯。 ——网友 igg80

  女的要是想要有保障,最好就是结婚以后和男的一样努力工作,不要为家庭付出太多,更不能当家庭主妇。至于孩子,有能力请保姆或者公婆的,交给他们带,没有能力的,和丈夫分工分时期带。不要为了家庭还有孩子浪费了时间,一定要浪费的话,那就2人平均浪费。我估计这就是新的解释给女人们的忠告:害人之心不可有,不要为了财产和男人结婚!可是防人之心不可无,也不要为了男人还有家庭浪费掉自己的全部青春!!

  ——网友 玲博微阁 J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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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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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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