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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被曝破楼不拆市民艰难居住 市建委称保护风貌

2011年08月26日 11:09 来源:青岛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7月27日,本报以《风貌保护区里的“老房子”》为题,报道了(青岛)市南区潍县路19号院子里居民艰难的居住现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人们在表示同情的同时,都期盼能迅速找到一个妥善的解决方案,让这里的老百姓能早日“脱困”。人们还期望通过这样的解决方案,建立一项城市风貌保护与市民居住条件改善的可操作的制度,使类似的问题能够得到制度性的安排和解决。人们同时都认为:这些问题解决起来是有相当难度,但“拖着”总不是办法。

  8月15日晚,市政府部门年中“网络在线问政”第一天。

  有网友再次问到这个问题:“中山路黄岛路片区早已规划要改造,可是到现在也没有消息,迟迟没有兑现,原因到底是什么?这里的居住环境到底何时能改善?”

  市城乡建设委的有关负责人这样回复“中山路黄岛路片区处于我市重点风貌保护区范围内,这部分老城区由于受风貌保护控制、保护要素与改造范围界定、控规限制、盈亏平衡制约等因素影响,近年来迟迟未能纳入拆迁改造范围。”至于何时能改造,这位负责人没有提及。

  在随后两天的网络问政时间里,有关风貌保护区的改造问题被网友多次提问,而回复也大同小异。

  而直到现在,潍县路19号居民陈瑞本和其余29户居民也还是有一个共同的疑问:“也不知道到底卡在哪儿了?”

  带着“到底卡在哪儿了”这个问题,连日来,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

  市文物局:非文物保护单位不属保护范围

  风貌保护区里的 “老房子”的修缮或者是拆迁等有哪些限制性规定呢?潍县路19号属于哪种哪一类房子?7月29日,市文物局一位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他告诉记者,“风貌保护区里的建筑物分两种:文物保护单位和非文物保护单位。对全市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必须经过市文物局的审批。”

  记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证实了该负责人的说法。《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至于风貌保护区里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该负责人表示,“那不属于文物保护范围,相关部门进行维修或者拆除就不需要文物局的审批。”

  那么潍县路19号和四方路、黄岛路上的“老房子”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吗?

  2007年3月,青岛市文物局公布了《青岛文物保护单位名录》,该名录列出了在青岛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山东省文物保护单位、青岛市文物保护单位和各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记者仔细查阅,潍县路19号并不在文物保护单位之列,不仅如此,四方路和黄岛路街区亦没有在文物保护单位之列。

  8月1日,记者致电市南区宣传部和中山路街道办事处,核实了潍县路、四方路和黄岛路的确不是文物保护单位。“不在文物保护单位之列,相关改造规划就不必报文物局审批,只要有规划部门的相关规划,就可以直接进行动工修缮或拆除重建了。”市文物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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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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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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