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侵犯公民信息案罪名转变缘由——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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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首例侵犯公民信息案罪名转变缘由
2010年01月07日 13:50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他,曾经只是个名不见经传的小人物;

  自2010年1月4日起,他“声名鹊起”,甚至被冠上了“第一人”的名头,而如此的变化都和一项罪名息息相关……

  他就是周建平,是2009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刑法修正案(七)》而公布施行的《罪名补充规定(四)》后,国内被法院以侵犯公民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

  日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周建平因向他人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资料,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案的判决引起社会极大关注。记者为此专门找到了该案的主审法官,进行了独家采访。

  据办案法官介绍,2008年11月,周建平在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成立了广州市华探调查有限公司,违反规定,非法获取他人电话清单、手机清单和人员资料。同年12月,被告人林桂余要求周建平向该诈骗团伙提供14位领导的电话号码及通话清单。周建平通过林海棠和网友“皇家大卫”非法购买了电话清单,并以每份1200元或15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向林桂余出售了14份电话清单。仅这一转手,周建平就从中获利1.6万元。

  根据周建平提供的电话清单,2009年2月至3月期间,诈骗团伙成员邵某、黄某(已判刑)伙同他人冒充珠海市副市长、恩平市市委书记、深圳市宝安区消防中队中队长、佛山市纪委书记等人,以急用为由对其亲友进行电话诈骗,共非法敛财83万元。

  “本案中,周建平非法向诈骗团伙提供公民的个人信息。虽然都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但是,公诉机关原本是以‘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而法院最终认定的罪名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转变的最重要原因是,这两种罪名的主体有很大的区别。”本案审判长、香洲法院刑庭副庭长彭海欧告诉记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特殊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是特殊主体,被告人周建平不属于上述主体,因此公诉罪名不当,“当然,两罪在客体、客观方面也存在区别。非法获取,是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具体可以为:披露、使用、盗窃、购买、胁迫等表现形式”。

  同时,彭海欧也表示,司法实践中,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的认定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难点。其中,“取证难”首当其冲。

  “个人信息的泄露途径较多,有可能在银行、电信,也有可能在买车、买房时,而这些信息究竟是在哪个环节被泄露,调查起来十分困难。”彭海欧说。

  在采访中,记者也发现,面对个人信息的“流失”,目前社会公众大多是“手足无措”,即使想查也是无从下手———前脚刚买好汽车,推销GPS的后脚就跟着来了;这边刚签好收楼合同,那边就有装修公司来电;甚至孕妇还没生产就有奶粉经销商登门……

  除此之外,“相关条文规定还不够细致、全面”也成为了法官审案时的困扰。

  “比如,‘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要求‘情节严重’才入罪,目前对此没有明确的细则规定;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也十分局限,范围过窄。”彭海欧说。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提出,对于一些单位将本机构人员信息公布于网站上,一些经营信息的企业或个人通过网络搜索上述信息并整理出售的是否应该入罪,法律规定也不明确。

  作为司法实践者的彭海欧对此也是深有体会:“实践中,比如各类事务所、职业介绍所、物业管理处等都可能实施侵犯公民信息安全的行为,对这些主体应如何追究责任也是难点。”

  同时,徐松林还指出,日常生活中,有些调查公司、侦探公司采用跟踪、盯梢、入户访问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有些电信、保险、房地产中介等机构的从业人员碍于情面向朋友透露所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这些行为,如果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可能涉嫌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犯罪,应该引起注意。”徐松林说。

  而对于“非法获取是否应以购买者‘明知或应知’提供者信息来源不正当性”这一问题,徐松林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安全进行全方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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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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