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一未满20岁的未婚妈妈诉争女儿抚养权——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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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宁波一未满20岁的未婚妈妈诉争女儿抚养权
2010年01月15日 14:2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宁波1月15日电(记者 何蒋勇)未满20岁的未婚妈妈夏某,已是两个孩子的母亲,因感情生变,同居男友将孩子带走,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夏某诉至法院。1月14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特殊的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2005年,来宁波打工的16岁女孩夏某与同样在宁波打工的21岁男孩李某相识,二人正值情窦初开的年纪,很快便坠入爱河并开始同居生活。不久夏某怀孕了,2006年6月,未满18岁的夏某生下女儿李莎,初入社会的年青情侣就此开始为人父母,2008年8月二女儿李静出生了。恋爱最初的激情很快被生活中的柴米油盐消磨,抚养两个女儿也使得本来就不宽裕的生活更加拮据,这使得两人之间争吵不断。

  2009年7月,夏某因自觉与李某感情难以维持,便拿了1000元现金和一辆电动车,带着小女儿离开李某前往他处居住。同年11月30日下午,李某打电话约夏某在外见面,夏某到达后,李某强行将小女儿带走,从此音信全无,夏某经多方寻找无果。无奈之下夏某诉至镇海法院,要求判令小女儿归自己抚养,本案现正在审理中。

  镇海法院承办法官说,进行结婚登记是中国法定的结婚程序,申请结婚的人除了具备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外,还必须履行结婚登记程序,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姻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中国《婚姻法解释(一)》明确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未办理结婚登记,起诉要求离婚,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非婚同居是一种不稳定的两性关系,可能给社会带来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而且男女双方在法律上并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例如抚养请求权、遗产继承权等,也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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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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