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和达某两人冒用某县政府驻拉萨办事处的名义,于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以各种由头骗取市民周某等人价值200余万元的虫草,低价变卖后大肆挥霍。同时伪造了办事处的印章,以办事处的房产手续作为抵押,以借款合同的形式,从邓某等人手里骗取200余万元后挥霍。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依法审查后,将二人起诉至法院。该案经过公开审理后,法院认定二人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段某无期徒刑、达某有期徒刑十七年。
案情回顾
段某与达某两人都身负大量外债、无力偿还,为了骗取钱财,两人于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份冒用某县政府驻拉萨办事处的名义,虚构给援藏干部送礼的事实,从周某等5名被害人处骗取价值200余万元的虫草,低价变卖后将钱挥霍。
同时段某和达某为了骗取更多钱财,私自伪造了某县驻拉萨办事处的印章,并冒用该办事处的名义,以政府房产手续作为抵押,签订借款 合同的形式从被害人邓某、旺某和嘎某处骗取200余万元,得款后挥霍。不久,两人又以相同的手段,编造政府购买虫草的事实,各自联系了多名被害人,让其自愿将总价值300余万元的虫草赊购给他们,两人得到虫草后便通过一些途径将虫草低价变卖,所得赃款被其二人大肆挥霍。
以案说法
本案中段某、达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是诈骗罪。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由于行为人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以致“自愿”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给行为人或放弃自己的财产权。段某和达某为了骗取被害人的信任,私自伪造了某县驻拉萨办事处的印章,并冒用办事处的名义,以政府房产手续作为抵押,以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骗取二百余万元的行为已经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王景莲 唐勋 陈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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