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最大“偷龟案”宣判 嫌犯外逃5年后获刑10年——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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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最大“偷龟案”宣判 嫌犯外逃5年后获刑10年
2010年02月27日 00:2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南昌2月26日电(何柳斌)曾经轰动一时的全国最大养龟基地乌龟被盗案终于尘埃落定,26日下午,记者从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获悉,5年前乌龟被盗案的最后一名嫌疑犯被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据介绍,被告人何基放驾驶面包车搭乘罗华农、罗光统、何文明(均已判刑)等6人于2005年10月26日、27日晚上潜入全国最大的养龟基地——江西金龟王实业有限公司养殖场偷盗乌龟,并连夜将乌龟运到南昌海鲜大市场出售,分别获得销赃款5.02万元和3.9万元。

  2005年10月28日晚上,被告人何基放等7人从江西金龟王实业有限公司养殖场偷盗出17袋乌龟,发现高速公路上已有清洁工人在工作,便将偷来的乌龟搬到附近的山上藏匿,然后离开现场。10月30日傍晚6点钟左右,罗华农等六人乘坐何基放驾驶的面包车从高速公路进入来到藏匿乌龟的地方,罗华农等六人下车取乌龟时,被蹲守在旁边的费荣平、陈林芳、陈国兴等人发现,罗光统被当场抓获。经鉴定,此次被盗的17袋乌龟价值人民币40.28万元。

  此后近5年时间,何基放一直在外逃匿,直至2009年9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审理,被告人何基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伙同他人先后三次盗窃江西金龟王实业有限公司的乌龟,其中两次盗窃销赃得款人民币8.92万元,第三次盗窃的乌龟价值人民币40.2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弋阳县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前两次盗窃的乌龟已经销赃,具体数额无法确认,但在量刑时应考虑本案中盗窃数额应比销赃得款数额高这一事实。被告人何基放帮助他人实施盗窃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何基放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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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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