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准许原告严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原告给予被告经济帮助20000元并承担精神抚慰金5000元。
2003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7月,双方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7年8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因双方求子心切,被告甚至服用原告自行调配的药物。2008年3月,被告被诊断患有子宫肌瘤多发性。同年5月,原告搬回单位宿舍居住。同年6月,原告诉请离婚,法院判决不予支持。2008年10月17日,被告发现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为此,被告两次邀请其亲属到原告单位,双方发生拉扯、争斗,并使双方身体发生不同程度的受伤。为此,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同居一段时间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为生活事务及生育小孩意见分歧,由此双方常发生摩擦,矛盾不断加深,在双方分居相当一段时间后感情仍没得到修复。尤其是在上次离婚诉讼期间,原告公然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已严重伤害本已脆弱的夫妻感情并导致其彻底破裂,且双方在原告单位发生争吵并致伤,说明双方毫无夫妻感情并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对离婚诉求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身体疾病及经济收入和劳动能力均较弱,原告依法应给予一定经济帮助,同时,应赔偿被告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为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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