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扬州3月29日电 (记者 崔佳明)记者今天从扬州市维扬区法院获悉,该法院日前对一名村党总支副书记受贿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陈某一审获刑二年零六个月。
据了解,被告人陈某至案发为维扬区某村党总支副书记,同时担任该区西湖镇拆迁工作组工作人员。
据起诉机关称,2009年6月,维扬区检察院接匿名信,信中举报在扬州市润扬北路、扬州市蜀岗生态新区工作委员会储备用地、山水锦城二期拆扦安置征地工作中,有人徇私舞弊多分房等情况。在调查中,原任某村党总支副书记的陈某主动向检查机关供述了自己利用担任拆迁工作组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4次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在2009年3月至7月期间,担任西湖镇拆迁工作组工作人员,在扬州市润扬北路、扬州市蜀岗生态新区工作委员会储备用地、山水锦城二期拆迁安置征地工作中,收受被拆扦户张某、宗某、谈某、牛某的贿赂,合计人民币53000元。其中,2009年7月,被告人陈某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扣留,要交3万元罚款,主动向被拆扦户张某索贿。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拆迁工作组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4次收受他人贿赂款总计人民币53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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