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将邻居张先生起诉,指责他咬伤自己手指,张先生却指责王女士将手指伸到自己嘴里。昨天记者从门头沟法院获悉,王女士获赔1200余元。
王女士称,2008年4月12日,她在家中听到汽车报警,认为是被邻居张先生恶意砸坏,遂与对方理论。张先生出手猛击她的面部,并将其右手无名指咬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偏重)。此后王女士将张先生起诉,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1.2万余元。庭审中张先生不同意赔偿,他辩称,王女士受伤是因她在抓自己时,把手指伸到自己嘴里才造成的,其伤情与他无关。对此说法,张先生并未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认定,事发时双方均未克制情绪,伤害了对方身体,两人对此均负有责任。法院酌情判定,张先生赔偿王女士1200余元。(记者王丽娜 通讯员母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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