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还债的打工仔意外身亡,债主能否直接划走他的死亡赔偿金抵债?日前,石家庄桥西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不符合遗产的构成要件,不能直接划扣。债权人可在债务人的近亲属继承分割遗产时另行解决。
韩某在老家与他人合伙办厂亏损了,为偿还债务来到石家庄市打工,不料2009年4月遭遇交通事故死亡。2009年9月,法院判决肇事机动车车主与保险公司赔偿韩某妻子、母亲和儿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1816元。该笔赔偿款还没有发到韩某近亲属手里。韩某老家来的债权人王某持韩某写的一张10万元欠条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保险公司该笔赔偿款,并随后起诉,主张韩某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债务。
韩某的近亲属对韩某生前欠下的债务无异议,同意与王某协商以韩某的遗产偿还债务,但提出该笔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韩某的遗产范围,不应直接扣划用于偿还债务。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该条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要件:一是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二是该财产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或死亡时就已存在,三是该财产属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赔付的对象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本人,且发生在死者去世以后,其性质为基于死者未来收入丧失而对其近亲属作的补偿,故死亡赔偿金不符合遗产的构成要件。
对于此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指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在司法实践中,应参照该复函精神执行。
日前法院判决,王某要求韩某的近亲属以死亡赔偿金偿还债务,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王某的债权,可在韩某近亲属继承分割韩某遗产时另行解决。(燕赵都市报 记者蔡艳荣 通讯员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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