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装潢店打工的张勤受老板凌某派遣驾车送货,不料途中发生车祸身亡。轿车司机赔偿60%的损失后,张勤的亲属又想向老板凌某追讨剩余40%的损失,不料凌某自杀。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凌某的妻子须赔偿张勤家属剩余的40%损失,计10万余元,凌某的儿子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2007年11月15日傍晚,张勤驾驶由凌某提供的加装动力的无证三轮车外出送货,返回途中与左嘉驾驶的小客车相撞,不幸身亡。公安机关认定,左嘉和张勤均违反了交通法规,应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2008年6月4日,张勤的亲属将凌某、左嘉和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法院认为向雇主凌某索赔应另行起诉,故张勤亲属撤回了对凌某的起诉。2008年12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外,左嘉赔偿全部损失的60%计20万余元的判决。
张勤的亲属认为,张勤在执行雇佣活动中因车祸身亡,已获赔60%的损失,剩余40%的损失应由雇主赔偿。不料,老板凌某却因债台高筑,已于2008年11月17日割脉自杀。张勤的家属认为,凌某已去世,留下的装潢店由他的妻子和儿子继续经营,遗产也由他们继承,故起诉要求凌某的妻儿赔偿剩余损失10万余元。
凌某的妻儿辩称,张勤明知驾驶的三轮车为无牌且加装动力,故对事故发生应自担其责,况且凌某已死亡,他们经济也很困难,故不同意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勤属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考虑到他是受凌某指令为客户送货,交通工具也由凌某改装并提供,可认定张勤对损害结果发生并无重大过失或故意,凌某应承担全部雇主赔偿责任。虽然凌某已死亡,但依照法律规定,其债务应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认定凌某妻子负有清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杨克元 陈琼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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