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炫(化名)婚姻存续期间结识已婚女子李玲(化名),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后因感情不和分手,在此期间,李玲结识新的异性朋友,刘炫因忌妒而尾随李玲,强行进入其住处,先后两次采用威胁、暴力方法对其进行打骂、侮辱。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刘炫有期徒刑10个月。
2004年刘炫与李玲在工作中相识,并于2007年发展为情人关系,2008年二人开始争吵,李玲意欲分手,刘炫不同意。2003年李玲结婚,2009年2月离婚。2006年刘炫与前妻结婚,2008年离婚,后又于2009年11月与其现任妻子结婚,在交往过程中,二人均系已婚状态。
2009年2月,李玲离婚后自己独住,刘炫曾多次尾随李玲到其住处骚扰,后李玲明确表示分手并拒绝让其入内。2009年12月18日及2010年1月1日,刘炫趁李玲接收外卖的时候,强行进入其房间,因怀疑李玲与其他男子交往而不能自控,以瓶装蜂蜜谎称硫酸对李玲进行威胁,还对其进行语言辱骂、暴力殴打和猥亵。后李玲报警,2010年1月2日刘炫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审过程中,刘炫表示此种过激行为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不理智的忌妒所致,其已深刻认识到该行为对被害人及自己家人的伤害,表示道歉和认罪悔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炫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最后,海淀法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刘炫有期徒刑10个月。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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