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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8.27”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处理结果发布: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1日 17:56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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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日,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江苏检察在线微博公众号发布“8.27”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处理结果。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检察机关认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27日晚,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案发当晚,位于江苏省昆山市街头,一名开宝马车的男子与骑电动车的男子在路口发生口角,而涉案人刘海龙与电动车主争执无果后,便从车中拿出长刀砍向电动车主于海明,过程中长刀掉落,被电动车主于海明捡起还击。最终,刘海龙在冲突中被砍重伤,因抢救无效死亡。

  (编辑 曹梦雅)

责任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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