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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一审宣判一全国扫黑办重点督办案 3人领刑死缓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8日 22:49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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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说】9月18日,一个重大犯罪团伙潜伏20余年,作恶多端,先后背负4条人命,其团伙头目终于伏法。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8日依法对严少亮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严少亮、陈辉、张家宝等3人被判死缓,其中,严少亮被限制减刑。

  据了解,该案被列为全国扫黑办重点督办的案件。从该案被告人量刑情况看,3人被判处死缓,且其中首犯被限制减刑,是广东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以来首例被判处限制减刑的涉黑案例,另有3人判处有期徒刑20年,在该案中重刑率达73.3%,是近年来涉黑案中重刑率最高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起,黄荣辉在惠州市惠城区开设“啤酒机”赌档和挂靠东江典当行放高利贷,后以赌档和典当行为依托,逐步建立起以其为组织、领导者,以严少亮等5人为积极参与者,其他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势力庞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1998年3月10日,因争夺赌场地盘发生矛盾,黄荣辉团伙成员被江李华团伙绑架,黄荣辉、严少亮等人决定报复江李华,3月30日,由团伙成员跟踪江李华,并在开车撞倒后,持枪射击,团伙成员将江李华抬上车后在一路段抛下,并砍击其手脚后逃离。当晚,江李华被路人发现时已死亡。

  2000年,黄荣辉因病死亡后,严少亮接续领导该组织。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少亮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严少亮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已被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吸收,对严少亮应按其所犯的全部罪行及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并数罪并罚。

  据悉,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年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记者 索有为 韦杰夫 广东报道)

责任编辑:【姜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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