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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应具专业性、普遍代表性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9日 08:17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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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说】北京时间6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张勇健表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具有专业性和普遍代表性两个特点。

  【同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 张勇健

  一个是它的专业性。它的成员,包括中国和其他国家的一些学者、一些专家。在相关的领域在相关的国际法和本国法,特别涉及投资贸易这样一些法律方面,都有相当深的造诣。

  第二它有普遍的代表性。专家委员他们来自于不同的法系、来自于不同的国家、来自于不同的地区。所以有广泛的代表性。另外他的工作有很强的规则性。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按照《意见》要求,正在制定相应的规则。包括选拔(条件)、包括它的工作程序。

  【解说】谈及国际商事纠纷如何保障外国公司权力,张勇健称,在法律选择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都规定的很明确,当事人依法选择的法律就是处理相关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只要当事人的选择符合法律规定,不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详指出,不管是哪个国家的法律,都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同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刘贵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依当事人选择法律时的意思自治为原则。只要法律规定没有排除你不可以选择的情况,选择了我们都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而且我们在进行国际商事纠纷解决过程中,法院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去查明外国法,以达到正确适用外国法的效果。

  【解说】刘贵祥同时表示,中国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和目前已经存在的相关国际调解机构并不冲突。对现有的争端解决机构,都应持尊重、支持的态度。这些机构作出的相应裁决或法律文书,还是要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在中国依法及时承认和执行。

责任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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