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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壳上市标准应从严

2011年06月02日 13:57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近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改革方向正确。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借壳上市收购方注入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要求外,所购资产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原来的相关法规对借壳方几乎没有规定,现在的条款等于弥补了部分漏洞。

  但与主板(中小板)上市盈利门槛“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等内容相比,通过借壳上市仍属相对容易。

  在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提到“境外成熟市场对借壳上市均无禁止性规定”。但成熟市场最近规范了借壳上市的行为。比如纳斯达克最近向SEC提交了一项制度修改草案,据该草案,当一家反向并购公司股票在向监管机构提交了第一份经审核的财务报表后,必须在场外交易(或另一家交易所)至少6个月时间,才能申请在纳斯达克等主要交易所上市。事实上,据统计,之前中国民营企业所谓在美国市场的借壳,在OTCBB、NASDAQ SMALLCAP OTCBB和PINK SHEET借壳的占3/4,在NASTAQ SMALL CAP(纳斯达克小额资本市场)的不足1/4,也就是说,借壳也主要是在场外市场。企业要到纳斯达克全国市场或纽交所挂牌上市,需通过转板机制,且必须满足“公司营运良好”等条件,近来各交易所还加强了对此类公司转板的审核。

  再看香港,为规范借壳上市,香港联交所2004年专门修改《上市规则》,规定凡是企业通过注资收购壳股,一旦注资规模构成“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将成为反向收购个案。所谓“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指累计注入资产的任一指标高于壳公司的收益、市值、资产、盈利、股本等五个测试指标中任何一条的100%。此类交易涉及的相关注入资产,将要通过等同新上市公司上市的审核程序。

  可以看出,A股市场借壳上市新规借鉴了香港的一些做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壳公司注入资产时),“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笔者认为,建立股市是为了发挥其体制机制优势,为经济发展做贡献,股市应该是个优胜劣汰的良好平台,“优胜”的上市公司应锻造成治理制度更为完善的经营主体。基于这个定位,上市公司要搞资产重组,应该以具有治理制度优势、管理能力强的上市公司为主体,来整合其他企业或产业,而不能形成上市公司等待其它企业借壳拯救的机制。为此,笔者建议:一是拓宽上市公司退市出口。目前要终止公司上市较难。《证券法》第五十六条有关“终止上市”规定:“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这其中有个缓期。而且有些垃圾公司还可通过财务处理,形成亏两年、微利一年的循环,赖在市场不走。对此,应改革退市标准,只要公司经营基本停滞或三年基本亏损(包括微利)就应让其下课,不给缓期;二是关闭借壳上市通道。香港借壳上市的反向收购个案,注入资产须当新上市公司处理,此次征求意见稿应照此完善甚至应更严格。也就是说,不反对企业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组,但企业并非因此就自然而然获得上市资格,企业要上市也要走IPO大门。  □ 熊锦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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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安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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