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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创业板:消除超募现象 探索退市机制(2)

2011年07月19日 10:25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防止过度包装

  中国证券报:如何提升创业板公司治理水平,消除部分公司为上市过度包装的现象?

  刘煜辉:首先,保荐人制度是需要改革的,目前对保荐人的约束力还明显不够。如果企业上市后表现出的情况和保荐人所提供的情况有很大偏差的话,保荐人要执行严格的退出机制。中国在这个方面的法律力度是非常弱的。

  董登新:如果保荐机构参与造假,上市后被揭发了,监管机构可以通过法律、经济的手段给予多方面的制裁,甚至可以吊销资格和相关业务。无论是对上市公司行为的监管还是对保荐人和承销商等专业中介的监管,只要能够依法而治并监管到位的话,就能产生有效的威慑力,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

  中国证券报:如何看待对公司上市的核准?

  董登新:我们国家的核准制和美国的注册制有很大区别。美国的注册制在上市环节不审理,门槛很低,是事后监管,但是上市以后的监管非常严格。中国讲求上市前的监管,上市门槛很高,跨过这个门槛的企业一般值得相信。核准制,一方面做到了高门槛,另一方面可以优中选优,拟上市企业越多,越能够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但这种状况很容易导致一种道德风险,促使部分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把业绩过度装饰,甚至不惜造假。在核准制条件下,我们注重上市的审核,但上市后的监管跟不上,或者监管的力度和有效性不足,导致很多上市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容易产生道德风险。

  中国证券报: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建立应该朝哪个方向努力?

  刘煜辉:从当前的核准制来说,首先在上市过程中要降低入市门槛,降低上市资源的稀缺性,把中间一些不必要的行政权力、行政程序简化掉,实行公众的核准制。从上市以后的方向来看,要有严格的退出机制,投资者要有用脚投票的能力,能够对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经营层形成真正的市场约束能力。

  董登新:退市制度最大的问题是退出标准太单一,容易被操作。这样一个退市制度是形同虚设的。而完善标准离不开退出标准的多元化。可以考虑增加一个标准,就是“资不抵债退市法”,如果一家企业连续三年净资产为负数,资不抵债就退出,这样很难被操纵。  记者 刘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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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安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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