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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诉黑嘴汪建中案开审 民事赔偿仍存三大悬念

2011年07月26日 11:10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股民王某诉“股市黑嘴”汪建中、北京首放公司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昨天下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由于此案为国内首例操纵证券市场民事索赔案,因此备受关注。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唇枪舌剑,展开激烈争论。被告代理律师认为此案不具备立案条件,原告律师张远忠则反驳道,对方提供的证据超过期限,而且是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该案当庭没有宣判,张远忠表示“不排除二次开庭可能”。

  股民起诉汪建中索赔10万元

  原定于5月11日开庭的本案昨天下午1:45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原告律师张远忠在诉状中称,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29日,汪建中通过自己公司网站及其他门户网站、众多财经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名为“掘金报告”的咨询报告。推荐了包括工商银行、交大博通、中国联通在内的38只股票和权证。而在咨询报告发布前,汪建中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先行买入将要在咨询报告中推荐的证券,然后在咨询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在散户大量买进时再悄悄卖出该证券由此获利,中国证监会由此认定汪建中实施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并于2008年10月2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5亿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25亿元。此后,汪建中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的原告王某,便是在2007年至2008年,误信北京首放公司发布的“实战掘金报告”等一系列证券投资咨询报告,分别多次买入中信银行 (601998)、中国石化(600028)和万科A (000002)等股票,共造成10万多元的亏损。因此王某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向其赔偿投资损失人民币101079元,并判令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律师称此案没有立案资格

  对于原告代理律师的指控,被告汪建中尽管由于被羁押而不能到庭,但其代理律师高子程出示的汪建中书面答辩状中却给予了反驳,其内容主要有三点:首先是原告证据中对中国证监会认定北京首放和他操纵中国石化、中信银行、万科三只股票的时间与中国证监会真正认定北京首放和他操纵中国石化、中信银行、万科三只股票的时间不符。其次是北京首放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除去证监会认定操纵的38只股票、55次外,北京首放其他时间推荐的股票均为合法业务,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答辩状最后,汪建中表示原告出示的证据无法证明他交易的这三只股票与北京首放掘金报告有直接因果关系。

  被告汪建中代理律师高子程在法庭上则表示,此案根本没有立案资格,立案本身就是个笑话。他认为,股民王某与汪建中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且最核心是没有事实根据。原告应当证明自己是基于汪建中推荐或者首创推荐才买了股票,或者只有首创推荐了其购买的股票。但是被告已经提交证据给法院,若干家机构推荐了相同股票。

  原告律师称被告出示的证据无效

  高子程认为汪建中操纵市场罪罪名并不成立。他称,“操纵罪至今没有宣判就是证据不足,汪建中构成操纵其就是股神了。”他认为,汪建中涉案的中国银行、中石化等股票都是大盘股,动辄几十亿资金,汪建中的几百万根本操纵不了。

  对于汪建中书面答辩状中提出的辩护内容,张远忠认为理由并不充分。汪建中答辩状表示,原告证据中的时间认定与中国证监会认定其操纵中国石化、中信银行、万科三只股票的时间不相符。对此,张远忠认为,中国证监会当初认定汪操纵市场的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29日,并没有给出汪操纵上述三只股票具体的时间段,因此,如果要证明汪在答辩状中阐述的理由,就需要其自己拿出时间证据。对于被告律师高子程在昨天庭审现场出示的证据,张远忠也予以反驳,他表示,本案是3月26日立案的,法院给对方证据搜集时限是一个月,但昨天对方出示的证据却是在4月26日之后提供的,超过了法律期限,因此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对方提供的都是复印件,法院也不认可。他表示,“此案有可能二次开庭审理”,但对于最终胜诉,他仍充满信心。

  汪建中民事赔偿案仍存三大悬念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著名股市维权律师宋一欣则认为,汪建中民事赔偿案存在着三大悬念。悬念之一是由于汪建中操纵股价刑事诉讼案在诉,尚未审结,除非裁定汪建中无罪,这种几率很小,汪建中一定会运用程序,上诉至北京高院。在这过程中,汪建中一定要求暂停审理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法院对此会同意吗?

  悬念之二是汪建中民事赔偿案的原告所依据的是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处罚决定中,罗列了其操纵股价的时间范围共17个月,操纵次数55次及涉案的38只股票名称,但没有细写,这样,对民事赔偿诉讼便可能产生障碍。这种情况下,投资者的诉讼存在一定的败诉风险。解决之道是,最好让证监会公开其中的细节。

  悬念之三是操纵股价民事赔偿审理标准尚存欠缺。操纵股价民事赔偿必须面对相应的民事责任范围问题、民事责任主体问题、因果关系认定问题、损失计算方法与标准问题等。他呼吁最高人民法院早日出台操纵股价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方便股民维权。   陈春林

  -相关回顾

  汪建中被控操纵证券市场

  汪建中生于1968年,大学学历,1989年至2001年,先后就职于工行某分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等。2008年5月,证监会以汪建中、首放公司涉嫌操纵市场,对汪建中开出最大一笔罚单,没收其违法所得1.25亿余元,并处罚款1.25亿余元。2010年10月28日,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汪建中在二中院受审。检方指控,操纵证券市场共计55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5亿余元。综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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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安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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