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财经中心证券频道

“汪建中荐股案”一审宣判 黑嘴如何操纵股市?

2011年08月04日 08:34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汪建中荐股案”一审宣判黑嘴如何操纵股市?
【点击查看其它图片】

  核心提示

  8月3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汪建中荐股案”一审宣判。汪建中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余元。

  “股市黑嘴”汪建中是如何操纵股市非法获利的?这起备受关注的操纵股市案又带来哪些启示?

  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汪建中一审获刑7年

  8月3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汪建中荐股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称为“股市黑嘴”的原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建中一审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建中在担任北京首放负责人期间,于2006年7月至2008年3月间,先后利用其本人及他人的身份证开立了其实际控制的沪、深证券账户,并使用上述账户开立了10余个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同时,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了10个银行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存取和划转。

  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间,被告人汪建中先买入“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38只股票,后利用首放公司名义通过“新浪网”、“搜狐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介对外推荐其先期买入的股票,并在股票交易时抢先卖出相关股票,人为影响上述股票的交易价格,获取个人非法利益,构成所谓的“抢帽子交易操纵”行为。

  根据证监会下发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抢帽子交易操纵”的定义是: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建中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操纵证券市场,侵害了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依法应予惩处。

  宣判后,汪建中的辩护律师表示将提起上诉。

  操纵证券市场55次,非法获利1.25亿余元

  早在2003年,北京首放就因其周末推荐的股票屡次创下“红色星期一”而闻名于业界。2008年5月,国家审计署在对中信证券的例行审计中发现,其位于北三环的营业部有7个账户存在异常交易,经调查初步认定这7个账户构成一个账户组,且与汪建中有关。

  那么,汪建中又是如何操纵股市的呢?

  以“中国联通”为例,汪建中于2007年3月23日买入“中国联通”约480万股,成交金额约2500万元。同日17时55分、18时02分、18时58分,北京首放在首放证券网、新浪网、东方财富网先后发表题为《目标3300点春季攻势全面打响》的报告,力推“中国联通”。报告将“中国联通”等股票列为“具备大幅上攻潜力的品种”,建议股民“最好不宜盲目作空,以免踏空。”3天后,汪建中卖出“中国联通”,获利81.8万元。

  根据证监会的统计,在北京首放推荐股票的内容发布后,相关38只股票交易量在整体上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上涨:当日换手率明显上升;参与买入账户明显增多;新增买入账户成倍增加。

  据法院介绍,汪建中采取上述方式操纵证券市场共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人民币52.6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5亿余元归个人所有。

分享按钮
参与互动(0)
【编辑:李砚】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