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进一步规范、引导借壳上市活动,完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证监会昨日公布了修改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对于收购资产的盈利能力等九个方面进行了增补或修改。修改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新增第十二条,要求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上一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另外,《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记者 李龙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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