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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人才紧缺 股权激励入法能否留住人才

2011年09月16日 07:30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在公募基金人才紧缺问题日益凸显的背景下,公募行业要求出台员工持股计划的呼声日益高涨。新《基金法》或对此有所涉及,与此同时,新法对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定也可能放宽。这些松绑的举措能否缓解公募基金人才外流趋势?中国证券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基金业高管普遍欢迎股权激励计划写进法律,但认为要真正付诸实施并非易事。至于放宽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问题,公募业界的意见相差很大。

  入法推动股权激励前行

  据权威专家透露,业内一直讨论的基金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新《基金法》可能会适当涉及。

  作为长期呼吁基金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从业者,交银施罗德副总经理谢卫认为,基金业是轻资产行业,人在其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股权激励不是万能的,但人在基金行业中的资产价值,应当在股权方面有所体现。

  不过,诸多基金业高管较为担心的是股权激励在实践中的难度。上海一位基金公司副总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如果没有更为细化、具体的法律要求,基金公司股东方、董事会很难积极推动员工股权激励方案。新法可能会在条文上取得突破,但实践中方案能否成行,仍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

  他同时指出,新法更大的关注点在于“私募入法”。私募原本就拥有较为灵活的激励制度,如果再获得与公募基金对等的法律地位,那么将更容易吸引和网罗人才。监管层的初衷或许是希望“公转私”离职潮可以倒逼公募基金公司股东方、董事会采取更为灵活有效的激励方式留住核心人员,但在具体操作中,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其他一些高管在谈到这一话题时也表示,股权激励对于公募基金从业者而言确实令人憧憬,从业者也非常乐见其能写进法律,但真正要付诸实施恐非易事。更为现实的激励路径或许在于“持基计划”等方案;或者其实只要股东方、董事会有比较明确的激励留才意识,完全可以通过原有激励机制的优化与员工共同分享收益。不过,股权激励入法仍然给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相信会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买卖股票松绑重在“阳光”

  针对公募基金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其他一些问题,新《基金法》也将进行相应的修订。据权威专家透露,大家比较关注的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问题可能会有所松动,但是基本原则仍然是要确保不与投资者产生利益冲突。

  对于这条措施,不仅仅是公众褒贬不一,实际上,公募业界的意见也相差很大。上海一位基金公司副总经理就认为,允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完全没有必要,目前从业人员买基金的理财方式,更容易取得持有人利益和从业人员利益之间的一致性。甚至有一些基金经理还表示,基金经理在交易日时间应该专注于自己的工作,也就是研究个股、调研、看盘,自己买卖股票或多或少会占用工作时间,购买自己所管理的基金则是一条更容易为持有人所接受的方式。

  但在一些非投研部门的从业人员看来,基金公司包括投研、销售、市场、行政等诸多部门,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禁止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并不公平,完全可以采取差别对待的方式。也有一些业内人士提出,境外从业人员并没有被禁止投资股票,只要在制度上做好设计,就能够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受伤害的前提下,赋予从业人员更大的投资理财自由度。

  总体而言,业内人士认为,如果最终放开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要实现“阳光炒股”,就应该在规则上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比如,基金经理买入的股票应当在自己所管理的基金持股范围之外,乃至在所在基金公司持股范围之外;必须持有一年或者更长时间,等等。

  对此,权威专家也建议,从业人员可以买卖股票,但必须严格登记,不能与持有人产生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及家属不能买卖其管理的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如果基金投资于某一股票,则基金管理人及家人必须退出该股票。

  “在我国开放式基金发展迎来十周年之际,《基金法》修订也进入实质性阶段,处于发展瓶颈期的基金行业对此寄予厚望。针对《基金法》的修订,本报从今天起,围绕业界关心的公募基金股权激励、公募基金组织形式、公募基金投资范围、私募入法以及统一监管等问题,广泛采访基金业内人士及专家学者,倾听不同声音,汇集多方意见,编辑成系列报道,以期对《基金法》的修订和完善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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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孟欣】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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