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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散户索赔首案撤诉 索赔金额没法算(3)

2011年09月20日 09:00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我个人认为,此案不可能完全参照欧美证券交易法的相关规定来办理。但是,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内幕交易侵权,仅有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股民的损失计算目前缺乏具体的法律条款作为依据,想要精准计算出股民因内幕交易受损的金额仍然困难重重,实际操作难度很高。如何确定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中因果关系,如何确定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如何确定内幕交易期间,股民在此之前买入的股票是应该按投资者买入还是按卖出股票平均价与内幕信息公开日收盘价之差来计算等问题,都是本次案件争议的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侯隽|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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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贾亦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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