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前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进行修订,增加了量化考核指标,从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监管措施和违规处罚等方面建立了量化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增加了上市公司自评环节。
根据《考核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依据信息披露质量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按照情节轻重,《考核办法》详细列举了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不得评为A的19种情形、应当评为C的18种情形以及应当评为D的9种情形。
在信息披露方面,涉及的考核指标包括定期报告披露质量、会计差错影响程度、审计意见类型、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准确性、公平信息披露情况、公告补充更正次数等。在规范运作方面,涉及的考核指标包括对外担保、财务资助、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募集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的规范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在监管措施和违规处罚方面,涉及的考核指标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出具监管函、约见谈话或受到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等情况。
相关负责人介绍,深交所将根据新的《考核办法》,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监管档案,全面记录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日常表现,将其作为上市公司年度信息披露考核的基础和依据,并根据考核结果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行区别对待的差异化监管政策,以强化市场自我约束机制,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建立扶优限劣的良性市场化监管机制。(周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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