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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诉汪建中民事索赔失败 代理律师称考虑上诉

2011年12月21日 11:08 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编者按: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谋取暴利的大案要案近几年屡见报端。近期,新任证监会主席郭树清针对证券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发出了“零容忍”的声音,使得资本市场的法制建设与投资者法律保护等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证券市场中包括券商、咨询机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通过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手段搅乱市场浑水摸鱼,谋取个人私利。但事实上,包括汪建中案在内的两起投资者维权案件相继败诉,还是暴露出了证券市场在法律建设方面的问题。

  “我们想让最高法院知道这个案件,但是最后是采取上诉,还是申诉的方式,需要和委托人进一步沟通。”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原告股民王某的代理律师张远忠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12月16日,北京股民王某诉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在北京二中院一审宣判,最终法院全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缺乏依据

  根据证监会披露的信息,2006年至2008年期间,汪建中利用“抢帽子”的方式(即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累计从股市非法获利超过1.25亿元。

  而最终在今年8月,汪建中被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款人民币1.25亿余元。在此期间,股民王某也开始了索赔之路。

  原告王某称,因受到汪建中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掘金报告”影响,最终导致其亏损了10万多元。7月25日该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汪建中还书写了答辩状。

  案件审理期间,记者曾采访了多位证券维权律师,由于目前国内缺乏配套法律,他们对案件的结果大多不乐观。

  最终结果未能给大家带来惊喜。北京二中院在判决书中称,本案为操纵市场赔偿纠纷案,王某起诉主张首放公司、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要求赔偿。《证券法》第77条第二款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操纵市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确定以及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数额的范围、损失的计算方法,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王某要求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计算其损失。但虚假陈述与操纵证券市场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两者在违法主体、行为表现、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方面均不同,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缺乏依据。

  经查,在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之间,同期还有其他证券公司在互联网上推荐“中信银行”股票。王某自1998年开始从事股票投资活动,股票交易频繁。自2007年5月到2008年4月间,其对涉案的股票进行多次短线交易,亦有盈利情况。现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受到首放公司发布的掘金报告的影响而进行涉案股票交易。

  同时,法院还表示,买卖股票系投资行为,投资本身存在盈亏风险,股票的涨跌受社会经济环境以及大盘指数等影响。且2007年开始,A股市场进入下行通道,王某投资涉案股票产生的损失现无证据认定与首放公司、汪建中操纵行为具有直接关联性。

  由此,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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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安宁】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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