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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将准设“红灯区” 性工作者须有“职业执照”

2011年04月08日 11:55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妇女团体反对设红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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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社会秩序维护法”中“罚娼不罚嫖”相关规定2011年11月将失效,台“行政院长”吴敦义6日指示修法。台“内政部”表示,各县市可自行规划设立“性交易专区”(红灯区),性工作者可依法提出申请登记。

  据台当局“内政部”2010年11月委托民意调查公司做的民调,主张全面开放性交易工作的有7.6%,主张全面禁止性交易的有14.5%,主张“有条件开放”的占76.5%。

  新规

  设不设各县市自行决定,红灯区须距文教、宗教设施适当距离

  性工作者个人须有“职业执照”

  台“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解释,“社会秩序维护法”有关性交易行为“罚娼不罚嫖”规定,违反“宪法”平等原则,2011年11月6日失效。就此,吴敦义于6日上午听取“内政部”简报后,拍板确认以“适度开放、有效管理、维护人权、打击犯罪”,作为未来成人性交易行为管理原则。

  除依法登记、申请执照之性工作场所外,业者不得假借其他名义,如指压按摩休闲中心、理容院、KTV、咖啡厅、茶艺馆、陪影馆等经营性交易,而性工作者个人也必须有“职业执照”。

  设不设红灯区各县市自己定

  “内政部”说,“行政院”决定尊重“地方自治”精神,各县市可本着“自治”原则,在都市计划商业区或非都市土地游憩用地范围内,规划性工作者从事性交易特定区域,但为避免对民众居住生活品质造成负面影响,性工作场所须距文教、宗教设施适当距离。

  已存在交易场所可允许继续营运

  至于目前各县市依现有规定已合法存在的性交易场所,“内政部”表示,基于特定历史背景因素考虑,各地可允许继续营运。也即“落日条款”,性交易“业主”及“娼妓”的营业牌照限量颁发,已发执照不得继承、转移,所有人死亡后,营业牌照自然消失。

  反应

  花莲县长说,当局一边要求学童读四书五经,一边搞性工作除罪化,让人看不懂

  蓝营要体察民情绿营已表示反对

  针对各地可自行规划设性交易专区,国民党中央政策委员会执行长林益世6日受访时表示,应正面看待性产业,但设专区要谨慎小心,看看社会民情能否接受;国民党“党团”将体察民情、充分了解后再回应。

  民进党“党团干事长”高志鹏则表示,当局把责任推给各县市,这是陷地方于不义,没有担当。且是否设置性交易专区,未经各界讨论,也未考虑社会是否接受,当局决策草率,相信没有县市敢设专区。

  妇女团体呼吁防止财团获利

  对于各地可自行规划设性交易专区,台湾妇女团体表示担心财团会从中获利,因此,当局必须拟定管理配套,并严惩从性交易中获利的第三者。

  台湾励馨基金会执行长纪惠容受访表示,虽然政策提出地方可以本着“自治”原则规划特定区域,但台湾环境属于住商混合,很难区分什么叫做商业区,什么叫做住宅区,这也是困难之一。

  她认为,当局应该提出完善的福利及规划协助性工作者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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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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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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